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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3日 星期五

消失的山地:一個高明狡詐的行政手法

文/ 施聖文

田秋堇委員認為國有林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處理要點,
大開國土復育倒車。左一為林務局副局長楊宏志。
3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經管國有林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處理要點」,希望透過土地變更、租用等方式,解決長期以來國有林地遭到侵佔的狀況。當然,這個處理要點也將使得山林侵墾的事實「就地合法」,因此引起部分立委與民間團體的不滿,於3/19日召開記者會。隨即,於隔日3/20日立法院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農委會撤銷該處理要點。(行政院農委會尚未公告撤銷)

這個議題裡牽涉了兩條戰線,一是從環境的觀點,駁斥林務局在要點中,藉轉移國有林地產權,規避應有的國土復育的責任。二是從原住民的角度,認為該處理要點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在原住民傳統領域內的事務,需經當地原住民同意而行。

戰後初期的林業經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經管國有林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處理要點」,牽涉到臺灣林業開發的歷史背景。1945年國府接收臺灣初期,臺灣森林的經營大多延續日治時期的制度。然而,緊接著內戰失利,戰時的物資消耗。撤退來臺後需要供應大量的人力與公務機關的需求,木材需求量大增。這部份需求主要是以官營林場主針對針葉林的木材採伐而供應,而民營業者主要是針對闊葉林採伐,提供民間材薪等一般日常生活需求。

KO Rwu 是司馬庫斯游耕地之一,正巧定耕調查時
正在休耕,於是就被畫定為國有林地。
在當時人力、物力皆吃緊的情況下,森林所提供的資源,的確協助了政經與社會的穩定。然而,在森林採伐的林產物,以及採伐後的開墾都頗具利益的情況下,吸引許多人入山侵墾,甚至造成盜採的猖獗。面對此一狀況,在1951年制定各種管理辦法,藉此收回林地,復舊造林,但成效不彰。

主要問題在於沒有一套準確的地藉圖來判定侵墾的範圍,取締不易,常引起糾紛。此時的台灣山地,包含國有林地、原住民保留地等相關土地,並未有準確的數字來進行查驗。1952年台灣省農林廳開始進行山地定耕基本調查,至1957年,開始進行為時9年的土地測量實地勘測作業,使臺灣所有土地皆能固定化,所謂的侵墾的事實才能有實際的測繪數據支持。


林地侵墾不歇

民國58年距今已43年,山地侵墾、超限利用狀況更加惡劣。侵墾的猖獗一方面地處偏遠,取締、管理不易,另一方面相關罰則不遏阻山地高利潤的生產。一旦租約到期要強制收回,又會面臨各個地方首長、代表的關説與刁難,並且造成政府與人民的對立。而欲使「非法侵佔」的訴訟成立,在行政執行上卻是曠日廢時。於是透過各種行政手法意欲打消這筆爛帳。

1969年5月公佈「台灣省國有林地事業區內濫墾清理計畫」及「台灣省國有林地事業區內濫墾地清理計畫處理程序」,訂立了所謂的「民國58年線」,而主要基準則是以土地測量時的第一版航空照來判定是否已有開墾的事實,得以補辦清理。然而,林地的收回,並未如預期的順利。

為了消除超限利用與侵墾的案件,制定各種不同的山地行政政策,包含1983年的「台灣省獎勵私人造林實施要點」,透過獎勵金的方式,回復林地樣貌。1990修正「山胞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開放合法的公營、民營企業或非山胞,可以申請承租開發原住民保留地。這波山坡地放領,造成了嚴重的山坡地超限利用。

2000年「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修訂:「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得逕予出租。」而本次「處理要點」企圖透過「國有財產法」的修訂條文,將「民國58年線」往後退至「民國82年線」。

2002年公告實施「山坡地超限(違規)利用處理計畫」,業以同樣的方式,鼓勵私人回復林地樣貌。而至2008年再次辦理「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擴大舉證範圍,包含建材、信件、戶籍文件、繳費通知等皆可辦理補辦手續。但這些都無法阻擋在山地經濟中既得利益的共構關係。 收復侵墾國有林地,已然成了不可能的任務。

這樣的共構關係,某種程度在行政查報的壓力下,1993年組織成一個自救的團體:「山地鄉平地人權益促進會」(簡稱平權會),要求平地人使用的原住民保留地解編,以及必須全面承認與放寬民國58年之前已經使用的林班地之使用權。然而,在1998年與2000年兩次原民會與平權會代表的協商會議中,同意平權會提議在1999年前已使用原住民保留地者,可繼續租用等條款。

在長期佔用的「事實」的支持下,近年來平權會逐漸的轉向另一種「弱勢」的身分,包含「台灣原墾農權聯盟」,「台灣農奴聯盟」,也打起了「還我土地」的口號。

高明狡詐的行政手法

台灣山地治理過程,是一個歷史共構的過程。今天要處理台灣山林這些超限利用、侵墾的事實,已經脫離行政的層次。透過上述可以看到,以往透過各種行政命令的執行,皆不能達到效果,畢竟行政命令的處罰與強制性有一定的限制。但要説行政命令無效,卻看到當山林土地管制放寬時,又會讓一些既得利益者鑽其漏洞。

太平山翠峰湖。林務局早期以營林事業為主,如今著重
生態保育及水土保持,侵墾事件仍層出不窮無法遏止。
今天林務局又要重蹈覆轍,並以更高明的產權轉移手法,來脫離應有的行政責任。並且放鬆管制,企圖將剩餘的超限利用案件,透過產權轉換,一次根除相關的糾紛。更可怕的是,林務局面對這個多年燙手山芋,在2011年11月行政院會中吳敦義院長的責難與壓力下,構思出這樣「處理要點」,仍想要用行政命令的手法,合法性的掩蓋住台灣山林的結構性問題。這些站在國土復育第一線的技術官僚的心態與思維,以合法掩護非法,以既得利益者的利益為目的,而犧牲弱勢者與環境價值,不得不讓人感到膽顫心驚。

如同1990年修訂「山胞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開的後門,短期的、表面的解決現存的紛爭,卻會在後續回復山林原貌上,付出更大的代價。這樣的「處理要點」,短期來看,馬上就可以為現在政府財政緊蹙的現狀,提出紓困之道。既有收入,又可以解決紛爭。看似高明的行政手法,卻是犧牲整體國土復育的價值。

然而,這樣的課題,不能只憑一個林政單位來擺佈,必須提高行政層級來共同面對。同時,立法單位也需要成立類似專案小組,在法制的層面上給予支援。一味的強求與責難行政單位的疏失,換得來的是這些技術官僚,以各種狡詐的行政手法消散與規避其行政責任。在週而復始的行政鬧劇下,將只會讓台灣社會與經濟付出更大的代價。



(本文亦刊登於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2012年3月21日 星期三

狡詐的行政技藝:原住民的暗虧

文/ 施聖文


本月13日林務局公告「國有林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處理要點」,企圖透過土地變更、租用等方式,來解決長期以來國有林地遭到侵佔的狀況,當然,某種程度也使得山林侵墾與超限利用的事實「就地合法」。這樣的變更,一方面以一道行政命令來實施,無需透過立法程序。另一方面它的執行模式,不僅增加政府收入,還可以統一性的解決現在懸而未解的案件。

而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也特此發表新聞稿表示,此一作業要點,已經違反的「原住民基本法」二十一條與二十二條的規定,視為無效。這裡牽涉的是產權轉移的問題,原基法是否能在這裡產生約束性?

首先,這個要點有兩個主要目的:一是將國有林地的用權限擴大認定的範圍,可增加補辦清理作業的案件。二是將無法造林的土地,進行土地產權的轉移。

就林務局的角度,高明的規避下列的法源衝突:

一、國有林地的管理權移轉到其他政府機關,仍屬國有,也屬傳統領域,並未進行任何「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二十一條)。也就是這樣的要點沒有涉及任何營利問題。而將來是否依據國有財產法來出售、租賃,並不是這個要點所規定的。


二、原本土地上的侵墾或超限利用的事實,是本來就在。要點中並未針對這些使用事實,劃設出新的管理區域,也無須建立共管機制。(二十二條)

這樣高明的行政手法,是累積了長年行政經驗的狡詐。而這些基本上都是為了規避林務局原有的行政責任。這個要點主要想要解決長年的沈痾,尤其在各種政經勢力底下,以行政訴訟、關說、甚至陳情、發動群眾運動等等拖延戰術,來規避侵墾與超限利用的事實。

對於原民會而言,這樣的處置要點,真的是啞巴吃黃連,有口説不出。説實在,就算依照現行版本「原住民自治法」的規定,在沒有任何實質權責下,能否對於這樣的處置要點進行約束,筆者都有些懷疑。尤其是未來自治政府、議會所擁有的政治經驗,能否對付這群批著羊皮的狼,都讓人感到懷疑。

這裡並非強調對於未來原住民自治沒有信心,而是這樣的行政經驗與歷練,很難在法條邏輯上予以抗衡。同樣的問題,我們也必須要問自己,如果自治法通過,我們應該如何面對這些超限利用的事實,可以抵抗這些事實背後的壓力嗎?這真的是一個很好演練的機會,也希望原民會不要逃避這個演練機會,無論是在原基法上,或是未來自治法的規定上,出面進行回應,累積未來的行政歷練。


(本文亦刊登於台灣立報)

2012年3月7日 星期三

法條思維下的自治規劃:回應原民會2/21來函

文/ 施聖文


寫了快兩年的族群專欄,專事於臺灣原住民相關事務,第一次受到原民會的青睞,給於回應,也受教了不少,也誠心希望這樣的對話機制能夠持續的展開。

對於原民會來函的指教,筆者在此也須做出一些澄清。首先在內容上,2/8日的評論,在文中已說明是針對第二章第九條至第十九條而論。受限專欄內容的字數限制,有關第三章、第四章(第二十條到第二十八條)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的合作之說,已於2/22日的專欄中提出意見,在此不多做說明。

其次在動機上,筆者始終對於自治區的推動採取高度支持,對於原民會的努力也能感到其中的壓力與辛苦。然而,在各個評論中,筆者所要釐清的並非進行法條中的文字意義,而是法條背後的行政意識如何主宰了自治法的制定與推動。

因此,同樣的立場來看原民會的回應,可以細分幾點,一是土地「權利」觀念的落差。所謂空間合一與土地權利的爭議在於「『自治區之權限及其與國家(包含中央及地方政府)之關係』之規範,才是判斷『原住民族土地實質管理權力』之真正標準」。會內舉出自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範作為回應。如果只從這個角度來構思原民自治的圖景,便可發現原民會對於原住民土地問題長期以來是放置在行政關係上,而非實質的原住民與土地的關係上。事實上,原民會一直希望能在各界以「更具體負責任地提出在臺灣有限之空間土地且已實施地方自治制度數十年之環境條件下『如何才算是』以及『如何才作得到』等可操作規範,始更具意義。」所以在這兩個原則之下,已經減縮一大半原住民土地應有的權利。

原住民土地權利的快速流失,是在臺灣實行地方自治制度過程中所發生的,包含這些權利如何的在行政體系下,切割到各個山地行政治理機關。也包含了地方政府如何配合經濟發展,對於山地的土地進行各種利用與操作。因此,自治法二十三條中詳列的各個自治事項,希望借此條規定,賦予自治區政府更多的權利。但詳細觀察其中條文說明,例如在說明第五點中,「自治區就原住民族土地之管理及利用權限,亦應依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規定行使之,爰不包含對於自治區域內都市及非都市土地開發之規劃及許可權限。」這條但書限制了自治區內的都市與非都市土地開發的規劃。因此地方政府只要將土地開發項目放入都市或非都市計畫中,自治區政府大概連開發計畫都不收到。

而在原民會的回應第二項中,對於自治區劃設的回應,更顯得原民會對於傳統領域概念的模糊。回應中所謂的「如鄉鎮市區行政區域之範圍與傳統領域之範圍不一致時,可改以『村(里)、鄰』劃定自治區域,以使與傳統領域之範圍一致,並無所謂衝突之疑慮。」就筆者參與傳統領域繪製的過程中,村界與部落的傳統領域範圍重複狀況相當少,甚至於依據部落的遷移、移住、遷村等過程,都不同於當代任何的行政界線。並不是說用最小行政區域單位的空間就可以符合族群的傳統領域範圍。所以為了兼顧法條的可操作性,現行的鄰、里、村界線便被作為劃設範圍的最後依據,看不出來有何傳統領域的基礎思維。

有關第三項的回應,筆者的確在文中表達不清,以致誤解。筆者主要在說明當自治區政府成立後,大部分多為山地鄉將被納入自治區的範圍。而當自治區政府欲執行相關業務時,需與在地鄉公所合作時要如何進行,是要自治區政府自行找鄉公所協商,還是需要透過地方縣市政府。在地方單位的任何行政執行,都必須依法有據,依命令而行。當自治區政府找鄉公所「合作」時,行政管理的所屬法源依據在哪?若是需要透過縣市政府來行之,自治區政府的實質權力又在哪裡?實際的行政運作上,如果要讓自治區政府有實質權利,就必須能對於地方行政機關有直接的行政權力。這一情形的發生,是否會混亂行政位階及行政倫理?這裡並不是一句「相互合作」就可萬事弭平。

誠如,原民會所言,我們需要更細緻的去看待自治法中的可操作性,然而,對於所謂的可操作性的立場,卻是截然不同。原民會主要的立場在於與現行法規不相衝突底下進行規劃。要知許多原住民權利正是與現代行政法規有所衝突,也因此,常讓外界覺得這部自治法總是曖昧不明,東閃西躲。

基本上,可操作性的立場,若只是依循的法條的合理性與邏輯而走,而完全不顧為什麼要訂立這部法律背後的社會面與歷史成因,那只會加大彼此的落差與衝突。

就筆者的立場,現今自治法的推動,無論是哪一版本,它都呈現一種進步:一個讓原住民參與到當代民主政治設計的契機。它絕對不會是完美的法律,也不會是最終的版本,它仍能在現行的行政機制下運作。然而,如果只是淪於法條的思維,而忽略社會面向,將會成為一場政黨表決暴力下的產物,原住民再次的沉陷「被」動者的角色。

(本文亦刊登於台灣立報)

2012年2月22日 星期三

管理與被管理:行政合理性的非難

文/ 施聖文

呈上週所述,在自治法第二節到第三節中(第二十條到第二十八條),主要爭議的部分是有關管理權所屬的問題,其中在自治區中原住民的日常活動與現行法令的關係備受討論。

台灣山地的管理始終處於紛雜的狀態,各種治理機關在山地中劃界而為,森林、河流、甚至所謂的國家公園,依據自身的行政目的,依其法律握有各種行政執行的權力。然而,自治區政府與原本這些行政機關在行政位階的關係上,顯得格外的突兀。

按照無黨聯盟召集黨團協商的版本中,未來自治區內的依循原住民傳統、祭儀等非營利目的活動,皆不受各項法令規定。然政院版版本仍維持,需要依照各項中央法規而行。若說依照國民黨黨團與無黨聯盟的協商版本而走,原本在自治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開辦的各項營利設施,皆需與自治區建立共同管理機制。然而這些設施所要遵照的法令依據究竟為何?是自治區政府的規定?還是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法令依據?此外,政院版本更提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著「國家重要利益考量」不受原住民基本法規定的但書。

依此,可以探知行政院版本,重點在於管理權責的劃清。然而,這套管理與被管理的二元對立邏輯,始終圍繞行政機關的思維。如何要讓原來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放棄部分原有權利與利益,分撥甚至移轉至自治區政府,重點在於原民會(自治區主管機關)對於原住民基本法的堅持與捍衛。首先,這裡面牽涉到當這些權責都劃出到自治區政府時,在人事上,原有權責的行政人員如何安排?是轉任自治區政府還是釋出到其他單位(原民會?)?

其次,在財源上,依照權責中央預算來分配,這部分除了牽涉到預算法的依據外,也牽涉到這些主管機關的權力範圍。很難想像到手的鴨子會平白無故的送給別人,除非有更高層能夠堅持原基法中所保障的權利。

行政管理機關之間,本來就存有相互競爭的意味。管理權責越大,也代表著所能處理的行政資源、財源也越大。然而,目前最大問題是,不僅是這些行政管理機關的競爭,同時原民會是否有能力承擔這些分配出來的權責,依照原民會目前的組織職掌與人力安排,是不可能負擔這些行政業務。當然自治區政府是否同樣有這樣的資源來承擔這些業務,都是可議的範圍。因此,「相互合作」之說也因運而生。

然而,自斷胳臂的行政意識,所誕生出來的自治法,真的能解決當前原住民族在山地遭受各項法令、執行細則等的困擾嗎?而所謂「國家重要利益考量」的說詞,能夠因「相互合作」而獲得解決嗎? 以往只要牽涉現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不清時,原基法總是讓位給森林法、國家公園法、溫泉法等等。此外,我們只要翻開歷年來文資法與國家重大建設中的對抗時,例如像是樂生院、土城普安堂等等,總是處於下風。我們是否能期待一種行政合作的勤能政府,這必須要好好考量現在的行政管理權力/利退讓,可能是未來全面的退讓。


(本文亦刊登於台灣立報)

延伸閱讀:
老面孔、舊氣象的原民政局:自治法的再推動
原民會回應「部落新聞眼」專欄《老面孔、舊氣象的原民政局:自治法的再推動》

2012年2月8日 星期三

老面孔、舊氣象的原民政局:自治法的再推動

文/ 施聖文

選後的激情在年假之後逐漸冷淡,選舉結果並沒有任何的新面孔與新氣象,包含新內閣孫主委的留任。可以想見,在未來的原住民政務推動上,自治法的通過是勢不可擋。然而,面臨這樣的局面, 除了積極爭取實質的土地管理權利進入自治法外,是否有其他因應之道來面對未來最壞的可能性?

我們從各個不同的立場來反思目前的政治情勢,這部沒有土地權與管理權的自治法,它有哪些具體可以達成的項目?首先,從第二章的原住民自治中,第一節〈自治區之設立程序〉(第9條到第19 條)來觀察(以政院版為主) 。

草案明訂了成立自治區的程序、組織與選舉辦法。透過會同相關單位(鄉、鎮、市、區)籌組自治區籌備團體,其範圍以籌備團體之行政管理區域為主。因此,各民族可以依據自治法籌備自治區的行政組織,經主管機關原民會核准後執行。此一部分依循著現行的行政區域劃分來進行。因此,對於原基法中所訂立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在自治法中並未著墨。主要是牽涉傳統領域若與現行政區域的劃分有所衝突,需要更複雜的程序來修訂。

其次,可以明顯的看出,以現行劃分的山地鄉、區、鎮為其行政空間範圍,並以原有山地鄉鎮公所的行政機關進行移轉,包含資產、人員等。其目的在避免過度複雜的區域空間與行政區域權責的重劃。從以上兩點來看,為避免現行地方制度法與區域規劃法的衝突下,官方所謂的「務實」也脫胎於此部份。透過自治區的成立,也能將原本的鄉(鎮、市、區)的行政位階提升為縣、市的地方自治的位階。

因此,從現代行政區域的角度,依循能夠實際操作的模組進行規劃。為兼顧各族的原有範圍,第十二條中的第一項第四款自治區域範圍:「應參酌各族現存分布區域、歷史、文化、民族關係及地理鄰接等因素擬訂之。」

然而,檢視台灣的山地治理的發展過程中,影響最大的並非是行政區域空間的劃分。而是山林各個所屬的中央單位的治理機關,例如林務局、水資源局、水保局以及退輔會等等。過往地方行政單位基本上都是配合中央機關的政策,甚至淪於執行單位。就算自治區政府成立,所掌握的行政權,在主管機關為原民會的情況下,自治區仍為低一階的行政單位,對於中央治理單位在台灣山林的管理中是沒有制衡能力。因此,美其名為自治區,實際上很可能只是鄉公所換個招牌而已。

但無論制度的變遷如何,微觀社會中的人治現象或許更讓人憂心忡忡。就筆者的觀察,部分的山地鄉、鎮公所的行政能力,的確有著為人詬病的地方。而這套自治區的籌備程序,將現行人員的轉移提昇一級的自治區組織中,執行能力頗令人擔心。此外,它也需要仰賴現行鄉鎮首長支持,同樣地,這些首長們也能在自治區的設立過程中掌握最佳的權力位置與資源。筆者認為更重要的是在這樣的程序中,這些必然的參與人員,是否有足夠的民族傳統知識 ,脫離現行的行政與選舉框架,能在籌備的過程中,將民族文化的元素放入到未來的自治。或許也是更需要被關照到面向。


(本文亦刊登於台灣立報)

延伸閱讀:
原民會回應「部落新聞眼」專欄《老面孔、舊氣象的原民政局:自治法的再推動》
管理與被管理:行政合理性的非難

2012年2月1日 星期三

【有機質讀書會】包著糖衣的現代愛情故事:人與塑膠的愛恨情仇

塑膠:有毒的愛情故事
Plastic: A Toxic Love Story
作者:蘇珊.弗蘭克 Susan Freinkel
譯者:達娃、謝維玲
出版社:野人
出版日期:2011年08月05日
ISBN:9789866158506

文/ 施聖文

在現代生活中,我們可以意識到物質對於人的影響。從哲學的角度上,主體的爭論:「物役於人,亦或是人役於物」,在唯心與唯物的辯證過程中各執一詞。塑膠幾乎主導了二十世紀的物質基礎材質,從物質的演化史的角度上,不同於以往人與物質的相互依賴強度,人類依賴著塑膠產品甚至已到不自知的地步。 我們對於身邊經常接觸的日常用品,有哪些含有塑膠?成分如何?我們究竟對於自己使用的產品認識多少呢?

Susan Freinkel 在《塑膠:有毒的愛情故事》一書中,深入淺出的剖析了「塑膠」在二十世紀人類生活中,不僅在成為現代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時也整個影響了全球環境變遷。在本書中,作者從日常生活出發,如同偵探推理般的對於身邊的塑膠用品,明查暗訪的進行各種追蹤與訪問。而其引用的資料的廣博與數據,讓人感到不可思議。

作者以第一人稱的方式,從一天的活動中,我們所經手塑膠產品開始。驚覺著塑膠不僅是產品,它已經無法脫離人類的日常生活。從平常的梳子、椅子、玩具、打火機、到醫療用品、信用卡等,我們已是生活在塑膠村中的塑化人。

塑膠的出現,一方面,因為有限的自然資源,塑膠材質的可塑性與仿製能力,將人的物質慾望有替代品出現的可能。乍看之下,自然材質的有限性,塑膠的出現使得的動、植物資源消耗得以減緩。然而,這樣的說法,從塑膠引發的環境問題上,卻造成自然界更大的傷害。

另一方面,塑膠的高可塑性與耐久性,看似豐富了我們的物質使用上的選擇,但實際上,為了維持商品的大量生產與利潤,一種用過即丟的「一次性物我關係」,根本地改變了我們周遭物質的關係, 陷入了一種「拋棄式生活」。這些塑膠產物,帶著無法分解的體積,累積成山,成為無可消化的垃圾。然而,塑膠的分子問題,不同於垃圾問題,不是一個大型淨灘的活動就可解決。一些科學家認為,主要的癥結還是在於塑膠的分子結構,是無法自然分解。人工造物一方面挑戰了自然演進的工程,彰顯人類工業的偉大,另一方面卻不負責任將分解的工作丟給自然。河流、海洋、無處不見塑膠垃圾。

現代社會中當人與人之間的連結性越高,社會網絡的伸展也越廣泛,相對的個人的社會資本也會隨著你的連結也不斷增長。而塑膠的特性,同樣地展現這樣的連結與延展性。然而,弔詭的是在塑膠的百變、多樣化的商品類型進入我們的生活,實際上,塑膠材質卻使我們的日常生活的物質關係越來越單一化,選擇性也相對減少。我們很難辨別塑膠在各類型商品如何組合,甚至我們以為它不是塑膠製品,卻活在一個塑膠充斥的世界中。

而塑膠最引人詬病的是它的毒性與不可分解性。它可以不斷的碎裂,卻無法回歸自然。這些塑膠微碎片細小到無法打撈,影響整個生態系的循環。書中描繪著因誤食海洋塑膠而死亡的動物不計其數,甚至一些海洋生物又回到了我們的餐桌上。這些碎片具有「海綿效應」,能夠吸收海洋中的有毒化學物質,朝著我們的口而前進。

塑膠帶來了這個世界的便利性,但我們對這個便利要付出多大的代價。工業家、資本家享受塑膠所創造出的財富,但是受到的損害與代價,卻從最弱勢的族群,例如依海為生的原住民伊努特人 (Inuit),其血液中的多氯聯苯濃度居於全球之冠。

作者也看到資源回收的問題,一種現代進步的假象,垃圾成為公共問題,集中掩埋收集。於是垃圾處理不再是個人的問題,有增無減的垃圾,沒有的循環利用,也沒有分類回收。垃圾以垃圾的方法掩埋或是丟進焚化爐。

近年來的環保運動,開始針對這種消耗資源的行為,展開各種的行動,包含各種資源回收計畫、訂立押瓶金、生產者的延伸責任等等。在利益的驅使下,塑膠資源回收成為一股可經營的事業:以貧窮來作為事業的模式。這些廢棄塑膠成為勞工低廉的國家的進出口事業。

當然塑膠所產生各種負面作用與它的嚴重性,已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然而,我們的生活無法與塑膠分手。因此,一種綠色環保的生質塑膠的研發,透過植物所衍生的塑膠聚合物也逐漸成熟。或許因為它的生物可分解性具有更永續的發展,然而,作者更強調的是我們對於使用產品需要有一種「生命週期」的思考,有效並循環的利用身邊的物品。仰賴著生質塑膠取代以聚乙烯為首的塑膠家族,無非是緣木求魚。

又恨又愛的塑膠,像是一場演不完的愛情肥皂劇,在全世界各地不斷上演相同的劇情。想分手去又捨不得的情愫;不想它,它卻不斷在我們的日常生活周遭出現,提供便利、服務。或許,換個方向,塑膠何罪之有?它隨你拋棄、隨你蹂躪、隨你踩踏,卻沒有一聲怨言。而在塑膠毫無保留的接受下,顯現了人性的各種貪婪、自私與無情。一場負心漢的現代愛情故事。

(本文亦刊登於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2012年1月11日 星期三

民主不民主:立委選舉下的原住民族

文/ 施聖文

本屆原住民的立委選舉,競爭人數眾多,讓整個局面顯得的格外緊張。相信各個候選人都懷著「人人有希望,各個沒把握」的心情在努力。然而,這樣的激烈選情,隨著投票時間的接近,各種「賄聲賄影」的狀況也越演越烈。

過往在原住民選區中,從投票數字的分析中,族群身分、親疏遠近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因此可以看到人數相對較少的原住民族,甚少有其立委席次。絕大部分席次,都在人數較多的阿美族、排灣族與泰雅族手上。

已有許多學者指出目前這樣的選區劃分,從族群的角度,基本上是違反「代議制度」的精神。另外,對於「山原」、「平原」的劃分,也存在著許多疑慮與討論的空間。在1992年時,就有平原立委高巍和提出依據族群比例來分配立委席次,但在整體黨派政治的前提下,重新劃分選區對於黨派的既得利益是沒有任何好處的,這樣的提案也就無疾而終。

有人笑稱平地原住民立委選舉選區是總統選舉,因為平地原住民散播在全台各地,每位立委候選人在有限的資源下,要進行全國性的選舉宣傳,是天方夜譚。因此,主要選舉操作策略還是回到原本族群身分爭取認同的方式出現。然而,操作著現代民主選舉的原住民族,真的有在其中找到民族在民主政治制度下的核心意涵嗎?

長期以來,民主在選舉投票表決的程序下,灌輸著「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民主價值觀。從小學教育開始,「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的概念,就不絕於耳。然而,始終感到質疑的是:民主的價值什麼時候開始被民主的選舉程序給綁架了?這種以形式、工具、程序等方式,來取代民主實質的意義、內涵與價值,從全國選舉的角度上,已然有其這種形式與本質的倒轉,而在原住民選舉中,更清楚看到在「少數」服從「多數」的種種邏輯:小族服從大族、大族服從漢族、漢族服從黨派。而「票票等值」在選舉程序上,只是作為一種選舉操盤下的計算,而非民主的意涵。

民主的真正價值體現「少數」如何的被「尊重」,此一尊重也必須體現在選舉的程序上。尤其這屆立委的當選人,擔負著未來原住民自治區的規劃,不僅要解決土地問題,還要對於國家各種參政的權利都必須要有一番新的變革。

如果說選舉投票的程序,勢必要在原住民族當代民主發展過程中納入進來,我們就必須回頭思考「族群代表」的意義,他是需要重新的民族傳統意涵上進行轉化與轉變。這種長期的眼光,是亟需目前的立委候選人能夠擔負起來。

然而,會要資源的政治人物,總是在選舉中討好,短期利益總是掩蔽了長期的缺憾。一味的投入到選舉這樣耗資源,同時又經常撕裂部落的和諧的選舉制度,對於原住民族的長期發展是有所不利的。走向未來自治的路,必須面對選舉制度對於部落的利與弊,如果可能,台灣原住民族的民主政治的發展,會展現出不同當代的形式民主,展現出更具體的實質民主模式。

(本文亦刊登於台灣立報)

2011年12月28日 星期三

原民土地的冰山一角:花蓮港口部落的還我土地抗爭

文/ 施聖文

民國79年,花蓮縣港口部落的族人,依照原住民保留地增編作業要點,合法申請祖耕地。然而,承辦人員以遺失申請文件的明顯行政疏失,將土地編為公有財產,並被劃撥至東部風景管理局使用。

在歷經各種行政訴訟的程序中,至今已過20年, 並未有任何單位出面提出解決或協商的辦法,除了互踢皮球外,並用「現今」各種法令依據來矯飾過去的行政疏失。原住民的土地問題仍在各種劃界的模式下,一一的拆解與流失。港口部落族人的土地問題,在各種行政程序的過程中無法獲得解決的情況下,走上了抗爭這條路,合法申請土地遭到侵佔,卻在抗爭行動中,成為「非法」的集會遊行。

港口部落的土地問題其實只是原住民族土地問題的冰山一角,其中糾結在於「整體開發」的思維,呈現一種扭曲的虛偽進步。這樣的思維包含台東美麗灣、花蓮的亞泥,乃至於坐落於水源、森林保護區中的原住民部落等等,都長期以來受到「整體開發」的邏輯,將原住民視為被規劃者的角色。甚至於這個被規劃是犧牲祖傳的土地,提供平地都會或外來觀光遊客的便利與收益。

而此一事件未能引起「高層」的關注,乃是在於政府思維中習以為常的慣性。之所以如此,乃是掌握的合法暴力工具的使用權,其中暴力工具的使用不僅僅是警察,同時也將「法令」作為壓迫原住民的工具。行政機構往往以解釋法令的說詞,來強調依法無據,並以整體開發的大餅,企圖說服人民權利的犧牲。

邊緣事件中,總是難以揭開這些內部的不正義。而在抗爭衝突下之後所轉移的焦點,模糊了抗爭事件中真正議題的核心。因此我們亟需建立一種邊緣思維與論述,來對抗整體開發思維,而所謂的邊緣思維並不是一種同情弱勢的模式,而是需要去彰顯當代作為一個民主政治中的批判力量。

無論是抗爭也好,或是走上行政訴訟有好,弱者的武器不是一味的求取同情,而是透過鏡頭、透過文字、透過小眾媒體等等可能發聲的管道,彰顯這些不正義的對待。

事實上,這個事件已在2008年被報導出來,然而追逐腥羶色的主流媒體,何時才能拋棄政治議題作為主要新聞題材,我想是不能期待。

這些不正義不能再任由行政官僚的矯飾與推托,繼續的拖延。然而,這需要更多的資源挹注,抗爭是需要耐力與能量的,我們也必須呼籲未來的原住民的政治人物與菁英們,持續的對於原住民土地問題的關注。不是只是丟資源、蓋馬路,建設蚊子館,而是回到根本的行政制度中,將資源挹注在原民抗爭的道路上,站在族人的身邊。

(本文亦刊登於台灣立報)

延伸閱讀:【原住民新聞雜誌493-1】港口村的心願 2008.3.16

2011年12月14日 星期三

原住民新聞的主體性?雲豹之後的省思

文/ 施聖文

國內原住民族年度重要新聞獎項----第二屆雲豹新聞獎,已於本月揭曉。雲豹新聞獎設立主要目的,是為扭轉過去媒體以主流社會的角度報導原住民,無法真正的將他們的訴求報導出來,因此,新聞報導的內容著重在是否有「原住民族的觀點」。

然而,所謂的原住民觀點在一般的解釋下,基本上呈現兩種說法:一是透過新聞能夠讓一般民眾了解原住民想要什麼。二是,以自身族群的觀點,將部落面臨到的議題、文化與生活處境,透過影像呈現出來。

這些說法中有幾點困惑,首先,何謂「原住民族觀點」?在一般原民新聞的訴求上,大部分新聞主要呈現的手法,一是「控訴」,二是「弱勢」,這兩種觀點以事件或是運動方式呈現。然而,需要考量的是原住民族「想要什麼」?這部份當具體呈現出來時,是否具有原住民族觀點?每當原住民作為一個新聞對象時,政府總是作為被控訴的對象,然而事件或運動本身的形式,是否也需要在新聞的處理上被考量。也就是說,原住民族的所遭遇到的各種議題中,這些事件與運動在其中有什麼意涵。

新聞處理「想要什麼」的模式,主要處理的具體及表象上的訴求。但「為什麼」會「想要什麼」,是需要回歸到運動與事件本身的議題上。這部份是需要記者本身對原住民族相關議題的連結能力與整合性。

弱勢訴求的「想要」,與「為什麼成為弱勢」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新聞處理。後者強調的是一種反思性的能力,從歷史、社會結構、變遷等的角度,針對議題性而報導。但這部份牽涉到第二類型的說法:影像呈現什麼是原住民的觀點?

臺灣一般民眾對於原住民族的認識,在近幾年來已有改進,但影像的前進卻需要重新檢討。長期以來,原住民的影像基本上呈現一種紀錄片式的寫實主義,一方面臺灣一般民眾、政府高官們,對於原住民族的不了解,也讓這樣的影像手法成為必要。然而賽德克 巴萊的電影的成功,卻可讓我們反省下一步原住民影像的呈現手法該有創新的模式。

影像內容的素材,往往受到文化性的符號所影響。新聞內容中的原民族,需要有著原住民的符號,然而有些符號卻是日積月累下來的刻版印象。例如像是文化祭儀的服裝、飲食、儀式等,文化獵奇性的鏡頭,仍然在影響呈現上,以媒體的立場決定了大眾需要認識的內容。

但在傳媒管道不斷增進的情況下,閱聽人的自主性選擇能力越來越高,尤其是網路媒體的興起。因此,符應大眾口味的考量,在近幾年的媒介的多元性上,逐步的被削弱。

回應標題的主體性的問題,正是在原住民族自身觀點,並不是以一種族群中心主義的角度來進行處理,否則仍舊只是在「自己玩自己」的層次上,而無法有效對當代臺灣的民主、自由的治理進行根本性的質疑與批判。


(本文亦刊登於台灣立報)

2011年11月30日 星期三

部落發展的萬靈丹?文化創意與產業的弔詭

文/ 施聖文


本月初在台北市花博公園的爭豔館,盛大舉行「建國一百年-原住民族產業博覽會」,集合近年來台灣各原住民所發展的產業與商品,以及相關的書籍與研究成果共同展出。

發展部落文化產業,為近幾年來在各原住民族部落中積極的推動與輔導。然而在發展產業的同時,具有民族與部落文化特色也在同時間建構出來。這一波隨著產業經營能力的提升,而建構的文化商品,是否真能為原住民部落帶來新的契機?

台灣原住民豐富的文化內涵,已然成為部落發展經濟產業的重要泉源之一。然而,在族人們的巧思與創意發展下,有著精緻藝術創作,也有不斷地融合市場的契機,結合民族圖騰、符號,開展出各種精巧、有趣、亟富市場性的商品。然而在這光鮮亮麗的文創商品背後,接踵而來難題才剛要開始。

文化與市場兩者的關係,可謂是亦敵亦友,友好的是文化經由創意、包裝,在市場上能進行交換與買賣。但市場的行銷,在利潤極大化的邏輯下,常需要進行各種戰術性的轉變。包含量產、成本評估、行銷對象等等,常左右了商品原初的創意邏輯。

近年來,一種新興的行銷策略,以「故事行銷」的手法,將原初文化商品的創意邏輯加諸進來。商品不僅牽涉實用、裝飾,同時也販賣了一種想像。然而這樣的行銷概念背後所彙集的各種經營專業能力,卻往往不在部落的身上。也就是說今天所展示出來的文化商品,是集合創作者的創造力,但經營能量卻還是依靠著都會的市場邏輯在運作著。所以當文化商品生產回到部落的同時,城鄉差距的市場性,就產生了行銷上的落差。

今天,部落的文化商品成功的打入都會市場,成為炙手可熱的商品同時,也將成為各民族與部落發展產業的模仿對象。例如漂流木家具、都會人隨身的物件裝飾(皮夾、領帶、手機袋等),已經不只是民族的文化獨特意義下的商品,而依循商品的需求來賦予文化意涵。

這樣的現象,從產業經營與競爭的邏輯上,並沒有任何問題。重點在於如此的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是否代表著另一種文化汰選機制,產值成為文化意義是否能夠被支持的重點考量。在成功的文創商品的背後,是否有許多尚未開展的民族文化意義,在這一波的產業提昇的過程中,被忽視、或是被犧牲掉了。

今天臺灣原住民族能夠有著豐富的文化商品的呈現,是來自於深刻的文化傳承與歷史的記憶。但是在媒體的渲染與主政者的思維下,甚少人注視到其他主題館的內容,經濟掛帥的思維又再一次的毫不掩飾的揚起大纛,一種現代化的思維。

未來值得觀察的是國家這種經濟思維,是否排擠了應有的文化深耕的基礎工作,大量的資源投入在市場、行銷與商品宣傳,果真如此,那部落將會成為商品文化下的附庸者,而現今在博覽會的精采,將越行蕭瑟。

(本文亦刊登於台灣立報)

2011年11月16日 星期三

沒有部落與民族性的「頭目會議」

文/ 施聖文


11月7日的「100年度原住民族頭目及長老文化交流會議」,作為一場「政治動員秀」來推銷執政黨原住民族的政績,的確展現了國家行政體制的優勢。姑且不論其中所謂的「消費」原住民,或是選舉操作,這樣的會議型態,卻讓人產生許多的疑問。

2005年,筆者曾參部落會議的推動,並至各部落進行說明會,主要是希望落實原住民基本法的精神,透過部落自主發動的部落會議形式,來體現部落自主管理的基礎。然而這樣的工作推動,並未受到當時各級政府與相關政策的支持,所謂的說明會也是僅憑幾位有相同概念的原民會族群委員來支持。

透過部落會議,不僅凝聚部落的共識,同時也可依循部落的傳統慣習來選擇領導者,既所謂的「頭目」。然而每一個民族對於領導者的推舉,不一定是世襲身分而產生,例如在泰雅族部分的流域群中,會依循著任務型態而會有不同的領導者。而當部落有難決之事務,則以部落耆老會議作為最後的裁定。

側看這場「頭目會議」,不僅無法體現部落自主的意願,同時看到透過國家的行政體制,進行政治性的動員。部分媒體從會議程序的角度,痛批不尊重參與會議的頭目與耆老,尤其在發言時間上,更顯得倉促與不尊重。就算如孫主委所說辦個三天三夜的頭目會議,讓大家暢所欲言,也不能抹去這場會議所呈現出的怪誕現象。

首先,就出席的代表包含部落耆老、頭目、地方民代、社區發展協會的幹部等,似乎在政治宣傳上,宣告了一種「全國性」的代表性意味。這裡並不是質疑參與會議的成員的資格,反而是這些參與會議的成員資格,是透過這場會議來標定的。沒有民族整體的文化意涵,也沒有政策上對於原住民族相對應的政治程序。所謂「怪誕」便是來自於依據政治動員來標定自我民族身分的奇事。

其次,台灣政府長期處於一種侍從體制中,它並不徑然是所謂的行政倫理,它所包含的是一種長官與部屬間的「規訓」,而政治資源的運作僅是作為長官們功成名就的踏腳石。因此,量化的數值(如出席人數)的形式邏輯,成為政治資源運作的政績。

最後,在短暫的討論時間中,只有關注在資源的運用上,所謂文化交流在各級「長官」們的發言完便提前告退的情況下,僅以書面進行彙整。而這些意見也只能以「慎重」、「參酌」等等政治修辭,來表達對於個人意見的尊重,徒留形式。

各種怪誕現象,交織出一場令人嘆息、扼腕的畫面。如果有可能,是否更應該加速的進行部落自主會議的推動,這不需要「自治法」的通過,而是結合部落傳統慣習與現行民主程序來確立部落主體的代表性。

如果真要一場沒有部落與民族性的頭目會議,我想一年也開不完吧。


(本文亦刊登於台灣立報)


2011年11月2日 星期三

從部落地圖到傳統領域的反省

文/ 施聖文


這禮拜應邀於東華大學民族學院的一場演講,重溫了十年前開始參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調查的記憶。對象則是一群預備進入部落參與相關部落工作的年輕學子們。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調查從2001年起,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辦理之下,正式的在公部門中開啟了這方面的研究與討論。然而這十年期間,從對於傳統領域這個概念的質疑,到成為現今成為基本權利的爭取,傳統領域已然成為一套對於原民自我認識與培力的重要程序。

之所以從程序的觀點來理解部落地圖的工作,主要是站在一個部落發展的角度,也是重新開始面對傳統領域相關論述的起點,以及後續所要開展出來的步驟。

首先,對於部落地圖的工作而言,它基本上是具體的在部落的生活中展現,它牽涉的面向不僅僅是一張地圖的製作,同時也包含著部落本身對於自我的認識的過程。它是一個行動,同時也代表著一種「拼圖」、「解謎」的過程。目前透過部落地圖這樣的目的幸而進入部落的,已非當初純然由學術團隊擔任。部落族人也有開始製作地圖的能力。然而十年下來我們必須認真的面對這樣的「地圖」到底有什麼發展性。

其次,單純一張地圖可以刻畫出許多的故事,它從傳統生活的活動中點滴出來,卻隱含了一個社會變遷的質疑:我們還能回到過去,依循著以往老人家憑藉著雙手開墾的生活嗎?我們可能會感動老人家們仍舊保持著這樣的傳統,但在長期承受著國家治理與現代市場經濟結合的新一代的的年輕人而言,回到過去的呼喊是否僅是一種懷舊的納喊,而非是具體的生活課題。

因此,從這樣的角度出發,部落地圖的工作應該具有更多的開創性,它的製作需要更多元的想像。例如在部落參與工作中的影像記錄、生活現況的具體調查,部落產業實際所面臨的問題,都需要從部落地圖的邏輯思維來去製作。透過這樣調查,部落會呈現出不同層次的需求,這些需求需要有大量的資訊來提供與彙整。因此部落地圖不的工作能再只是侷限於傳統地名、故事的一種集合體,它更需要以一種面對未來困境所需的角度來重新思考。換句話說部落地圖有很多的呈現方式,依靠的是部落目前所面臨的具體課題。

最後,部落地圖不會僅僅是傳統領域的調查資料,也不會是一種政治權利爭取的修辭,它所代表的意義,是從進入部落的那一刻開始,如何的去從具體的生活環境中找尋問題,發現質疑。若是感動,必須的問問自己所謂的感動所謂何來?隨時的用六個W的去問族人與自己。如此透過你主動尋求的問題,將會拼圖出部落更多的可能性,我想最大的反省將會在自己的身上顯現,於此共勉之。


(本文亦刊登於台灣立報)

2011年10月19日 星期三

敵人是誰?向中華民國「出草」 的文化政治批判 敵人是誰?向中華民國「出草」 的文化政治批判


文/ 施聖文


今年的建國一百年,一些原民團體發起「向中華民國出草」的活動,控訴百年來的不平等的對待。

當原住民族遇到國家的治理時,總是處於一種「被動」的狀態,這樣被動狀態的歷史過程有著各種日常生活形式的交換與衝突、也有著向上發展成一種戰爭性的對立。從文化相對論的觀點,對於物質、技術、組織與動員等的效率性,產生彼此文化高低程度的判斷。這也讓現代政治經濟的思維,成為相關政策的主要邏輯。

早期原住民族以文化傳統作為日常生活的指導中,對於所謂「敵人」的認定,並不是從一種政治性的宣稱,而是一種領域性的侵入。對於生活空間的強烈認同,來自與土地之間的深刻互動。因此從「文化」向度上,並不同於政治經濟有著明確的原則與底線,它總是關乎在日常生活的「忍受度」,甚至於是生存延續的問題。

「出草」在原住民傳統文化觀念中,不僅僅是一種對於侵入領域的敵人設定,同時也有著對內解決爭議的功能。無論哪一種形式的「出草」,在敵人實體的消失之後,迎接著靈魂回到部落成為文化上共同的認同,類似一種與靈魂的契約關係,維繫著亡靈與現世。

在這個運動中主要訴求是向中華民國「政權」出草,這裡出現兩種弔詭,一是文化權力與政治權力是否能在同一個天平上衡量。二是從文化性的概念中進行著政治權利的要求時,原住民族是否有其實質的政權組織可以承受。因此,質疑統治政權的不正當性,也反映著原住民族是否能作為一種政權的形式來回應,無論是以文化性或政治性的權力組織為基礎。

然而進入現代政治場域中,以文化作為一種根本性的宣稱時,伴隨著政治的立場,不斷尋求政治經濟上的界線。當作為社會運動的形式,一種任務性的策略目的,必須有著具體的訴求,但文化的本質並無法支應著這樣的功能與任務取向,使得整個運動呈現出一種形式性的表現,趨向於一種意識上的吶喊。

從以上的探討中,筆者認為整個原住民運動的形式需要轉向,第一,發展一種文化政治的論述,不能一而再的訴求著民族的悲情,而需要的是實質回應當前的政治制度是如何的侵害了文化傳統的具體事實,它需要許多從歷史與社會脈絡的細緻分析。

第二,探討現行的實質政權組織與傳統文化權力結合的可能性,包含民族議會、民族法庭等等的具體可行的方案。目前台灣已有許多討論出現,也參考著國外現行的案例。然而若不能奠基在前項的基礎研究時,未來自治政府有可能只是現行行政組織或是國外案例的複製,而我們曾經「出草」過政權的幽靈,仍飄散在未來原住民族的自治中。

其實,民族運動作為一種族群意識的凝聚時,樹立敵人的同時,往往影響著自身主體的形態。回到出草的文化根源中,一種對敵人亡靈的納入與迎接,才是化解對立與仇恨的真正意涵。如此,這場運動才能更具有說服性與的批判性。


(本文亦刊登於台灣立報)

2011年10月5日 星期三

平埔族的「正名」之路:選舉的政治修辭學

文/ 施聖文


每當臺灣大選之際,族群問題總是不經意的在各種渲染中炒上新聞畫面。日前,原民會主委孫大川回應蔡英文的族群政策時,又掀起一波論戰。

自2001年開始平埔族的正名運動不斷前進,從文化復振到政治上正名的爭取,甚至已到了身分認定的方法與技術。而每當進入正名之際,所謂的政治資源分配又再一次成為注目的焦點。

就選舉的修辭上,所謂的「正名」究竟為何意義?是承認從其血統還是文化?是身分的自我認同還是戶口名簿上的行政程序?這套正名的修辭究竟為何而來?是族群正義還是歷史還原?政治人物自己也搞不清楚。

環顧臺灣在族群正名的歷史過程中,總是以一套「檢驗」、「認定」的思維來「確認」人之所屬的族群。想要以一套「科學」的邏輯,去定義「誰是誰」的時候,搬出所謂的人類學、人種學、族群社會學、歷史學等等研究,似乎表現出一種公平與正義的樣貌,而實際上卻將族群認同進行人口學的標誌。換句話說,各種族群中的人,在國家的治理下,只是作為一種人口數字的意義。也因為轉成人口數字的表達,政治資源的分配才能有所依據。因此,政治的修辭似乎尊重了個人的族群認同,但實際上卻隱含了個人與集體的矛盾與衝突。

這裡牽涉到的集體,某種程度蘊含了兩種意義,一是民族認同,二是民族意識,兩者其實在發展的過程中,是極度矛盾的。在民族認同中,強調的是個人與個人彼此之間,在語言、血統、甚至文化上的相似性所形塑出一種類似共同體的感覺。而民族意識則偏向在政治上所號召的想像,反過來利用族群語言、血統與文化,作為區分、確認、檢驗等等政治手段的依據。在台灣族群運動的過程中,民間與國家總是處在這兩者的意志進行抗衡。

因此,當族群課題以正名之意義出現時,類似一種民族主義的防備心態,就應運而生在執政者的政治話語中。當然所謂的在野政黨所開出的政治支票,到了執政的位置上時,同樣的矛盾也將回到他所面臨的治理問題。

正名在政治的宣稱上,另一面總是耐人尋味的強調族群文化的散佚甚至滅亡。如果真是如此,那應該是文建會與教育部的失職。原民會作為臺灣族群的最高治理機關,當然希望保有治理對象的正當性,但平埔族正名是否就意味了對於現在已正名的原住民族產生排擠效應,其實兩者之間並非因果關係。混淆兩者本身就意味著邏輯不清的問題,或是運用了政治的模糊修辭來「打嘴鼓」。

如果臺灣的政治人物,都只能從國家的治理面向,來看待族群的發展,那絕對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倒退。但我們也需要反省族群運動所爭取的,若只是透過國家之名來確認自身,或是以「不正名就滅亡」的恐怖訴求,我想就太小看族群在文化意義上所能發揮的社會能量。

兩者之間其實可以沒有衝突與矛盾,只是我們把族群的發展想像的太小,把國家想像的很大。要依附政治的修辭來達到,倒不如發展族群的公共論述與民間力量,而不一定只是限縮在幾個客觀的事實來認定自己。或許,這樣的批判力量才能讓社會更了解多元族群的存在價值與意涵。

(本文亦刊登於台灣立報)

2011年9月21日 星期三

電影與歷史:《賽德克.巴萊》的文化效應

文/ 施聖文


在媒體熱度過後,周邊衍生的各種文化產創
的效應時,它所激發出的各種省思,又會
在多少?這些感想又會有多少會回到族
育的課題上。
我還沒看過電影,但是已經被每天的媒體訊息塞滿了。在瀏覽目前霧社事件的歷史文獻時,不免對於電影在影像的詮釋有所好奇。然而拿著歷史看電影,或者用電影看歷史,是否都有可能陷入一種視覺資訊的扭曲。

當然在整個媒體的發酵過程中,各種的不同聲音也一一出籠。眾聲喧嘩總是好的,然而這股訊息透過媒體所傳送出來的氛圍,的確讓人難受。

首先,票房的追蹤報導,每天統計的數字,一億、兩億的票房,破台灣影史票房記錄等等,在那瞬間,整個臺灣只有一部電影,只有一個導演。或者可以這樣說,按照這樣的報導與媒體的曝光率,不破紀錄才是奇怪吧。媒體總是追逐著各種數字,破紀錄的電影成本,觀賞人數等等,數字呈現了一種「成功」,計量總是帶有著魔力驅使人的行動。這也無可厚非,也沒有好壞的問題,而是類似一種「擠兌」的氣氛,壓著人上架。若在行銷學、廣告學上,本片的確是個成功的範本,因為幾乎只有少之又少的電影廣告在電視頻道出現,就可以引起那麼大的風潮。

其次,朝聖般的賦予導演與電影更多的枷鎖。英雄寫照、感動落淚、可歌可泣等等字眼,一一出現在各種觀後心得中。族群的問題也在其中顯現出來,開始挖掘歷史的另一面。拿著歷史來看電影,是否對於影像所給予觀者自身的詮釋有所罣礙。如果單純的影像與自身感觸的連結,是電影放置在黑漆漆的環境所加持的最大優點,那多餘的歷史情緒是否太過理性而複雜了電影的單純。

最後,一種視覺文化與族群文化的混淆,加上商品經濟的運轉邏輯,使得本片本身賦予了許多的附加責任與義務。有人說它是喚起了臺灣對於原住民歷史的重視,有人也提到它是對於當前社會族群和諧的反省。然而,在媒體熱度過後,周邊衍生的各種文化產創的效應時,它所激發出的各種省思,又會存在多少?這些感想又會有多少會回到族群教育的課題上。

翻開臺灣原住民的歷史,對於殖民治理的反擊可說是多不勝數。然而一部電影所帶起的熱潮,隱然的將「賽德克.巴萊」成為另一種原住民族的符號,在旅遊觀光、文化商品等脈絡中出現,文化伴隨著經濟現象,已然成為目前臺灣社會一種標準現象。然而,這並不是一種文化工業或是文化消費的批判,而是要提醒的是這些符碼所代表的並不是歷史,也不是社會問題的嚴肅課題,而是要我們如何在這些媒體資訊中,可以對產生興趣的觀者,提供一種動力以及進一步的自我學習管道,而不是僅僅藉由這些資訊來樹立對於臺灣原住民族的認識。

如同美國十幾年前的一部電影:「與狼共舞」,成為美國人對於印地安人的基本認識。同樣的擔心,也怕本片成為社會大眾對於原住民的刻版印象。從史詩電影所呈現的影像,再回頭進入歷史,或許更能觸動電影視覺框框以外的感動吧!


(本文亦刊登於台灣立報)

2011年8月31日 星期三

新興的選舉文化:Mayaw Biho參選後的反思

文/ 施聖文


紀錄片導演Mayaw Biho的宣告參選,為整個原住民族平地立法委員的選情,以目前九搶三的局面,投入了一個不定時的炸彈。

本文並不想進入參選者的世界分析選情,而是Mayaw的參選,的確可以讓我們反省在原住民地區選舉的現象。國民政府來台之後,不斷以福利、照護的模式,建設山地的基礎設施,長期的「灌養」,也讓大部分原住民地區披以藍色的外衣。然而,近年來兩黨政治的模式下,在原住民族地區的政治風向,也吹進了一股綠色之風。

原住民族的選區分為山地與平地,不同於一般區域立委的選區型態,全省跑透透是在所難免。在有限的人力、經費資源的支持下,地方派系的動員、樁腳的設立等,就成為經營部落重要的工具。因為選區廣闊的關係,部落樁腳、派系可動用的資源權限變更大了。而因為票數門檻不高,動員對象少,可用資源大,各種盯票的手腕一一出籠。換句話說,一般平地的選舉操作,可能都不及部落樁腳玩的兇、玩的大。

原住民地區長期以來依靠著派系的動員,黨的提名也意味著當選的來臨。這幾年民族意識的抬頭,逐步看到不同的聲音出現,開始反省這種灌養與福利催眠的政策,要求回復應有的權利。這樣的聲音也逐漸的被族人所認同,雖然是作為少數,但仍使得以往只依據「黨的政策」的原住民立委,也紛紛投向這一波民意。然而,這些當初被「黨」所灌養的原住民立委,如何顛覆政府作為「照護」原住民的中心思維,同時又迎合已經被灌養習慣的選民。

就目前選舉文化而言,黨派的支持仍是最重要的選舉資源,現實的條件是仍處在一種黨派惡鬥的選舉環境。然而,這樣的現實卻掩蓋在選舉過程中呼喊出的「我的族人、同胞們」的口號下,在螢幕前看起來格外的諷刺。

另外在當代的原住民政治圈中,並不乏以操作民族意識,用原住民族之名對抗國家。通常在原住民的選舉操作中,強調族群意識的確能夠產生相當大的功效,就以目前立委的族群身份便可了解。然而,以國家作為一種「敵人」來操作族群意識的選舉,是否真能改變原住民族對於自我權利的認知。敵人好尋,自我覺醒可難,一旦我們依據敵人的形象來認知自己,所換來的可能是另一個被壓迫的開始。

Mayaw的參選,從各種有關原住民地區議題的發聲,藝文界的協助與支持,到參選時保證金的籌措,每一步都不同於當前的選舉文化。脫離這樣的選舉模式,獨立出一種新的選舉操作,他能夠走的多遠,取決的不是參選者的魅力,而是原住民族對於現今自身社會與政治位置的覺醒。

任何一種能夠擺脫當前黨派選舉政治的模式,筆者都會感到欣喜。我們已經沉浸在黨派惡鬥的政治下長達數十年之久,一直無法脫離,其可能的因素之一是台灣的公民社會並無法制衡黨派,以致於各種創意都在保守的「政治選邊站」中犧牲了。如果可能,我還真懷念2000總統大選的政治文宣操作,那是一個具有創意與活力的時刻。同樣的期待,也希望在Mayaw身上看到。

(本文亦刊登於台灣立報)


馬躍‧比吼 就是躍改變】

就是躍改變
看待土地的方式

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參選人
馬躍比吼 Mayaw Bi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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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0日 星期三

資訊與論證的不對等:以花蓮萬里發電廠事件看起

文/ 施聖文


在原住民族紀念日(八月一日)當天,許多官方版的慶祝活動與政客們也紛紛的「演出」。然而在這些所謂的慶祝活動背後,有著許多的開發案默默的在部落中進行。

台電預計在花蓮縣萬榮鄉興建萬里水力發電廠,但因當地地質脆弱,一遇大雨便大量崩塌,下游部落居民生命安全將受到威脅。七月二十九日當地居民前往環保署抗議。在經過審查後,環評委員一致認為地質問題嚴重,最後建議進入二階環評,暫停電廠興建計畫。

然而在這場爭議事件中,部落中有著兩派意見。對於贊成的說法,維持著「開發等於發展」的舊思維,反對意見多以部落安全的理由拒絕電廠興建。這裡面呈現一個隱性的問題:無論贊成或是反對,都很少有相關的論證與資訊來支持各自的立場。這樣的現象顯現兩種意識的對立層面:台電的各種數據與科學論證對抗部落一般的生活經驗法則。

這樣的現象一直出現在原住民族地區的開發案中,如果這樣的論證呈現出「利大於弊」的情況下,部落的生活經驗法則是沒有任何論證能力足以抗拒。例如台東的美麗彎,在經濟利益的論證下,所謂的生活經驗法則、傳統領域的「概念」,甚至於法院的判決,都是可以被犧牲。

這也呈現部落面對事件在資訊的自主搜尋能力,以及連結論證的能量,都不足以與開發單位來對抗。依據「98年原住民數位落差調查報告」指出,東部地區原住民經常使用網路查詢相關資訊的比例僅15.5%。而透過網路至政府機關網站搜尋相關政策、公告與線上申請僅有14.7%與1.5%。從91年推動的數位落差的政策,僅有部落圖書資訊站的硬體建設,而在資訊使用的活用能力,幾乎沒有任何的提升。
其次,在原基法的規定中,依據二十一條規定在原住民地區開發需經過部落族人的同意。但在萬里電廠的事件中,並沒有引用任何原基法的論述,反而是透過還評的程序而阻擋下來。如果說今天台電提出更具科學論述的證據時,我們還能依靠什麼自主的能力來阻擋呢?

無疑的,因應未來的環境變遷,台灣要在2020年將綠色能源利用率提升到20%。因此在自然資源的規劃與利用,將會層出不窮的出現在原鄉地區。原基法的保障能因應在這未來二十年的自然能源爭奪戰嗎?

很多原運人士指出目前政院版自治法是一個「滅族法案」,事實上,在具體的現實下,透過經濟與自然資源的各種掠奪模式,在資訊與論證的不對等情況下,我們有多少的自主能量能對抗。尤其在台灣這一波「在地主義」的激情下,不斷的依據生活經驗法則來訴求時,就算有著「自治法」,又有多少能量可以阻擋論證的有效性?或許所謂的「滅族」根本不在政治層面,而是在這些具體事件的枝微末節中悄悄的發生。


(本文亦刊登於台灣立報)

2011年8月7日 星期日

原住民自治的基礎: 教育與部落經營能量

文/ 施聖文


前陣子的台東行,認識一位新朋友,他是一位扎實的部落工作者。聊著聊著就想起以往的經歷,並且開始反思作為原住民自治的理論基礎與現代社會間的互動。

民族文化教育在自治法中,也制定了相關的條例,然而政治權利的宣稱,是否就可以協助原住民在現代社會中競爭能力的提升?如果反思其身,在充實現代社會的經爭能力的同時,還須肩負作為傳統文化傳承的原住民,我們是否可以期待這樣的文化責任,可以讓一般社會人士了解加分並不是一種特權?

另外在部落經營能量上,這幾年看到各種計畫案在原住民部落間飄來盪去的。學術、社團不斷周遊部落間,串連、整合、研究、調查,然而部落本身的現代管理自身生產的知識,卻被一連串的善意、美意給保護住了、框架住了。

兩者其實都牽涉到一個做主體的現代人所應具備的反思能力。如果說,一種理想;在民族語言教育中,能讓學生以母語討論生產管理的現代知識,而非僅限於傳統知識,應該會是怎樣的情境。如果說,一種務實,所謂由下而上的實踐,累積能量在部落中,知識、資訊整合的能力,都在枝微末節中產生不同的效應。

反觀現下,在原住民民族意識的建構下,讓筆者擔心一種原教旨主義的退化,一種激進、充滿對立的政治修辭逐步的發酵。回顧世紀歷史在民族運動的構成中,這樣的成份都一直出現。滅族的恐怖訴求,飄蕩在政治場域中,行政區界的復興路,以一種直接嫁接的方式宣告了道德批判。

國家掌握了合法的暴力工具,包含了最具形式理性的官僚制度,已經成為現代社會中不可逆轉的制度形式。就算未來原住民自治區的設立,這套官僚行政制度,仍會成為一個制定民主政治的基本框架。我們如何可能的去閃避它的有效性聲稱,以及監控性?

文化是最具延續生命的、歷史的深層水,如果只是膚淺的依附在血緣、語言、儀式、符號的表象下,文化所具備的延伸性與接納性,反而因抵抗、排斥而退入到保護主義路線,這反而是倒退的道路。

我常想,在台灣這塊小小的土地上,充滿了各種文化、語言、傳統、風俗,如果一個漢人學生會想學原住民語言,那應該是這個語言已經將傳統智慧與現代知識融為一體,並且在經濟的效益上、知識的啟發上,都能夠有其競爭的能量。這並非理想,端看司馬庫斯的發展,就可發現實踐的可能。

然而現在的原住民在維繫自己生存底線都飽受掙扎的情況下,是否一時間承攬的大量的政治權利後,可以消化到部落自身的經營能量時,我想一個積極的溝通、對話性、參與性政治,不僅在政治場域出現,同時也需要現身在部落的對話與教育的現場。


(本文亦刊登於台灣立報台灣好生活報)

2011年7月13日 星期三

是畫地「自」限?或是還「我」土地:族群政治的再思考

文/ 施聖文


在目前原住民自治法中「黨團協商版」中,尚未達成共識二十一條、六十條、六十一條。這三條爭議基本上涉及土地管理權、使用權(法律權責依據)、財政(財源收入、支出)兩項。

首先有關土地部分,原住民族與山林生活的傳統智慧,已經受到普遍的認同與重視,無論在國際文獻與國內研究的調查。然而從國家理性的角度上,凡主權疆域內之人民的活動,都希望能在一個「最大適度」的規範上,能夠尋求最大的共識。然而這部份的共識是來自於當地生活的居民?還是作為國家疆域範疇中的所有人民。就台灣山林社會生活的現實而言,單純單一族群的空間,已經不復見。所謂自治區中,仍有許多在血緣、文化、慣習上無法成為原住民身分的民眾共同生活。文化及生活模式的互動,或許早將原住民的思維也鑲嵌在他們的慣習中。然而在任何版本中,作為爭取原住民族最大的政治權益,成為唯一的準則。

此處牽涉的兩個問題,一、非原住民身份在自治區的土地使用,是需要依照誰的規定?二、國家原本的法律對於非原住民身份的人民,是否仍有其限制?如果有,國家法律與自治區的法律,是否會出現一個空間有兩套法則在規範?

解放原住民傳統領域的土地限制,回歸山林自然的面相,一直是在原住民土地論述中,最具發言力量。但這樣的論述並不能完全阻止不肖人士利用模糊地帶,或是法律漏洞,鑽後門的進行土地開發之活動。如果說自治區政府有權對於劃定的空間內有其管轄權,這時候就必須追問,這樣的管轄權的設定,原住民族所能制定的各種規範,有什麼樣的特殊之處可以比現在國家官僚體制下所制定的工具原則更好。

在爭取土地權益上,原住民族不受相關法令限制,這部份當然是對現在在原住民地區生活的人有相當的吸引力。然而權益的爭取,必須更往前進的去思考有可能的利弊。
所謂的利弊的產生,並非是空穴來風。隨著財源的進駐、各種開發條例的建置等等,如果只要是原住民地區自治政府同意的項目,都可以不受現行國家法令限制,相信各種土地掮客、開發商、甚至財團,都在「有利可圖」的慾望、貪念下,各個擊破。

舉例而言,所謂部落的基礎建設,當進行採購、施工等工程性的建設時,是否有一套原住民傳統慣習的發包方式,除了保障自治區內民眾的工作權外,也會有所謂的傳統智慧的監督機制可以具體落實下來,兼具生態保育與傳統慣習。

從族群政治的角度來思考,已經脫離了法條的爭議。筆者所關心的是無論未來自治法呈現是什麼樣貌,必須更兼容的族群多元與價值多元的課題。

在此並不是評價現代國家的管理制度與原住民傳統智慧比較好、壞的問題,而是作為一個前進的、自由的族群政治框架下,希望能夠看到更具體的前進思維。「自治」並非只是原住民族的課題,也絕不是僅僅是畫地自限、自成「山大王」的還我土地的私有財產觀念,它絕對是台灣當代民主政治發展脈絡下,最具關鍵的反思。


(本文亦刊登於台灣立報)

2011年7月12日 星期二

族群政治中的轉型正義還是政治秀

文/ 施聖文

6月14日原住民自治法無法完成協商而暫緩通過,所謂的政治協商到底是在玩什麼把戲?而原團所堅持的理念與現實狀況之間又會有什麼樣的發展?而在政治協商過程中爭議最大的土地與財源的問題,又有著什麼樣的弔詭值得注意?

從自治法推動至今,在以官方版的自治法為基礎,無論是政黨或是民間團體,都各自動員爭取所謂的社會的「民意」支持。針對法條中所掩蓋的問題,也在立院協商過程中多次的來回。

就現今國家狀態而言,政治協商成為法案能否通過的主要關鍵,然而在政治協商過程中,黨團、立委、行政單位,都各自有其立場以及背後涉及的政治利益與計算,著眼的是在協商中如何換取選票以及行政資源。如果僅從法條中所牽涉對象的利害關係,探討法律的正義問題,那其實超越了這些立委與行政部門權限。

因此政治協商多半作為一種「利益交換」來換取其他法案的支持。民主政治成為政黨政治的形態時,本就有這樣的特性,在各種政治計算無法取得平衡時,主要的參照點便落在政治動員的力量了。它是常態現象,反而將政治繫於一種正義的想像,對筆者而言,那才在眾多媒體訊息中,反對官方版的聲浪一直不斷的佔據媒體,而言論上也逐漸的激進,上至首長下至主委,難脫各種責難之聲。雖然在原團不斷的透過法條中的利弊透過媒體訊息傳達,可惜的是實際上這樣的訊息,它仍只落在政治的爭論場域中,相對於握有行政資源的行政體系,透過所謂的「說明會」在部落進行的「政治宣傳」,動員力量的差距就立即的顯現出來。

因此暫緩通過所帶出來的緩衝時間,正是民間團體透過社會動員所換來的時間下,它不該只是個喘息的空間,而是透過時間來換取未來更多的動員力量。然而牽涉到的是民間團體所掌握的資源,能否支持更多實際與部落族人溝通的機會。從這個角度上,幾乎社運都面臨倒這樣的困境。

這樣的現實狀態,早已記在他們的政治計算簿子上,在過與不過之間,所調動的主要問題是在於明年的總統大選上,而非族群政治下的正義問題。

現實的狀況在各自的動員下,打成和局收場,然而現實狀況下,在握有行政資源下的國家體系,仍然勝券在握。除非「真實自治聯盟」能夠真實的面對部落在政治資訊上的落差,否則所謂的「真實」也僅能在政治宣稱上。這是一條辛苦的道路,它必須更謙虛的向下溝通,包含行政體系中的原住民鄉鎮區首長。

但這也是一條相對正確的道路,因為我們無法計算出檯面下政治協商背後的政治利益,所以需要更多的聲音來發聲,無論支持、反對、有條件支持等等,它需要創造的是更多參與者,而非僅是原住民族關起門來的內鬥,因為「自治」牽涉的不僅是台灣原住民族的未來,同時也是台灣未來民主制度走向的關鍵。

有關土地與財源的問題,將會在下一篇繼續探討。

(本文亦刊登於台灣立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