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8日 星期三

老面孔、舊氣象的原民政局:自治法的再推動

文/ 施聖文

選後的激情在年假之後逐漸冷淡,選舉結果並沒有任何的新面孔與新氣象,包含新內閣孫主委的留任。可以想見,在未來的原住民政務推動上,自治法的通過是勢不可擋。然而,面臨這樣的局面, 除了積極爭取實質的土地管理權利進入自治法外,是否有其他因應之道來面對未來最壞的可能性?

我們從各個不同的立場來反思目前的政治情勢,這部沒有土地權與管理權的自治法,它有哪些具體可以達成的項目?首先,從第二章的原住民自治中,第一節〈自治區之設立程序〉(第9條到第19 條)來觀察(以政院版為主) 。

草案明訂了成立自治區的程序、組織與選舉辦法。透過會同相關單位(鄉、鎮、市、區)籌組自治區籌備團體,其範圍以籌備團體之行政管理區域為主。因此,各民族可以依據自治法籌備自治區的行政組織,經主管機關原民會核准後執行。此一部分依循著現行的行政區域劃分來進行。因此,對於原基法中所訂立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在自治法中並未著墨。主要是牽涉傳統領域若與現行政區域的劃分有所衝突,需要更複雜的程序來修訂。

其次,可以明顯的看出,以現行劃分的山地鄉、區、鎮為其行政空間範圍,並以原有山地鄉鎮公所的行政機關進行移轉,包含資產、人員等。其目的在避免過度複雜的區域空間與行政區域權責的重劃。從以上兩點來看,為避免現行地方制度法與區域規劃法的衝突下,官方所謂的「務實」也脫胎於此部份。透過自治區的成立,也能將原本的鄉(鎮、市、區)的行政位階提升為縣、市的地方自治的位階。

因此,從現代行政區域的角度,依循能夠實際操作的模組進行規劃。為兼顧各族的原有範圍,第十二條中的第一項第四款自治區域範圍:「應參酌各族現存分布區域、歷史、文化、民族關係及地理鄰接等因素擬訂之。」

然而,檢視台灣的山地治理的發展過程中,影響最大的並非是行政區域空間的劃分。而是山林各個所屬的中央單位的治理機關,例如林務局、水資源局、水保局以及退輔會等等。過往地方行政單位基本上都是配合中央機關的政策,甚至淪於執行單位。就算自治區政府成立,所掌握的行政權,在主管機關為原民會的情況下,自治區仍為低一階的行政單位,對於中央治理單位在台灣山林的管理中是沒有制衡能力。因此,美其名為自治區,實際上很可能只是鄉公所換個招牌而已。

但無論制度的變遷如何,微觀社會中的人治現象或許更讓人憂心忡忡。就筆者的觀察,部分的山地鄉、鎮公所的行政能力,的確有著為人詬病的地方。而這套自治區的籌備程序,將現行人員的轉移提昇一級的自治區組織中,執行能力頗令人擔心。此外,它也需要仰賴現行鄉鎮首長支持,同樣地,這些首長們也能在自治區的設立過程中掌握最佳的權力位置與資源。筆者認為更重要的是在這樣的程序中,這些必然的參與人員,是否有足夠的民族傳統知識 ,脫離現行的行政與選舉框架,能在籌備的過程中,將民族文化的元素放入到未來的自治。或許也是更需要被關照到面向。


(本文亦刊登於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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