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1日 星期三

狡詐的行政技藝:原住民的暗虧

文/ 施聖文


本月13日林務局公告「國有林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處理要點」,企圖透過土地變更、租用等方式,來解決長期以來國有林地遭到侵佔的狀況,當然,某種程度也使得山林侵墾與超限利用的事實「就地合法」。這樣的變更,一方面以一道行政命令來實施,無需透過立法程序。另一方面它的執行模式,不僅增加政府收入,還可以統一性的解決現在懸而未解的案件。

而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也特此發表新聞稿表示,此一作業要點,已經違反的「原住民基本法」二十一條與二十二條的規定,視為無效。這裡牽涉的是產權轉移的問題,原基法是否能在這裡產生約束性?

首先,這個要點有兩個主要目的:一是將國有林地的用權限擴大認定的範圍,可增加補辦清理作業的案件。二是將無法造林的土地,進行土地產權的轉移。

就林務局的角度,高明的規避下列的法源衝突:

一、國有林地的管理權移轉到其他政府機關,仍屬國有,也屬傳統領域,並未進行任何「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二十一條)。也就是這樣的要點沒有涉及任何營利問題。而將來是否依據國有財產法來出售、租賃,並不是這個要點所規定的。


二、原本土地上的侵墾或超限利用的事實,是本來就在。要點中並未針對這些使用事實,劃設出新的管理區域,也無須建立共管機制。(二十二條)

這樣高明的行政手法,是累積了長年行政經驗的狡詐。而這些基本上都是為了規避林務局原有的行政責任。這個要點主要想要解決長年的沈痾,尤其在各種政經勢力底下,以行政訴訟、關說、甚至陳情、發動群眾運動等等拖延戰術,來規避侵墾與超限利用的事實。

對於原民會而言,這樣的處置要點,真的是啞巴吃黃連,有口説不出。説實在,就算依照現行版本「原住民自治法」的規定,在沒有任何實質權責下,能否對於這樣的處置要點進行約束,筆者都有些懷疑。尤其是未來自治政府、議會所擁有的政治經驗,能否對付這群批著羊皮的狼,都讓人感到懷疑。

這裡並非強調對於未來原住民自治沒有信心,而是這樣的行政經驗與歷練,很難在法條邏輯上予以抗衡。同樣的問題,我們也必須要問自己,如果自治法通過,我們應該如何面對這些超限利用的事實,可以抵抗這些事實背後的壓力嗎?這真的是一個很好演練的機會,也希望原民會不要逃避這個演練機會,無論是在原基法上,或是未來自治法的規定上,出面進行回應,累積未來的行政歷練。


(本文亦刊登於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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