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30日 星期四

是自治還是獨立

9月23日行政院通過「原住民族自治草案」,也正式將原住民自治的議題浮上檯面。這部政院版本的自治法,尚未進入真正的立院攻防戰的階段,便已受到許多原住民人士、團體、學者的質疑,一些政治性的宣稱與動作接連不斷。但在媒體的轉述與片段的報導中,已經很難辨認出這些意見的原始意涵。

原住民自治的提出,一直是原住民族的期待與盼望,在這樣的期盼中,期待一個「完美的」的「法案」的誕生是可預見的。然而,必須要區辨的是我們到底是在追求一個「政治獨立」的自治,還是在「國家架構」下的自治。兩種自治的型態,已在這一波的論戰中被混淆了。

很明顯的,政院提出的版本是在「國家架構」的自治型態,以原民會主委孫大川的話來說,這是一個「空間合一、權限分工、事務合作」的設計。作為一個政治的「一壘」階段,的確是在一個政治現實中所考量的方向。

從一個政治現實的角度,就不免要看到的是這部自治法所能交換出對原住民族有哪些政治益處。長期以來對於部落基層的組織工作,尤其是部落會議的推動,是無任何預算經費支持。這種無形的組織工作,如果僅靠部落人士的熱情,其實持續力有限。

就筆者的經驗,在部落中如果不是在經濟生活上有一定的充裕外,否則就憑藉著一股傻瓜的熱情,繼續為理想而奮鬥。這樣的組織工作不是一道行政命令便可完成,而是長期的跑動、聚會、討論才能完成。

而當初筆者接觸這些耆老們,如今年紀更大,活動力已不如當初。今天在政院版本中的第十一條第一項:「 編列經費補助自治籌備團體之運作。」的條文,不免唏噓這樣的實質的經費挹注,是否能更早的進入這方面的部落基層工作。

政治上的權力涉及到位階,也就是原住民自治區的位階是同地方縣市政府,還是中央行政單位,這也是這部政院版本的受到最大的質疑。目前設計自治區的設立,在程序上,需經過地方政府的議會通過才成立,主要的思考邏輯,是受到當初地方自治法的影響,也就是現行原住民治理區域,相關業務多為縣市政府所管轄。

但思考另一個層次,有兩個面向,一是原住民自治程序由原住民所選代表通過便告成立,二是提高層級以立法院通過為主。兩個面向都指向同一個概念:政治獨立。

然而,環視各原住民族的政治能量,包含傳統知識上是否能整理出一套自我治理的系統制度,其實都有很大的努力空間。今天所有部落的業務、資訊、數據調查等等都在地方政府手上,行政上的實質條件,我們是否能有所忽略?

目前對於原住民自治法草案許多批判與質疑,這些都可將在立院的攻防中來持續的觀察。然而一些無反省性政治話語的武斷,卻有可能失去原本的教育意義。

其實現在正是藉由對自治法的關心,讓台灣原住民族有機會進入到更實質的討論,塑造一個培養當前原住民族民族政治意識的場域,我們必須有更大的開放性,讓更多人的發言。然而政治的武斷語言、媒體訊息的消逝,討論空間的封閉,都讓筆者擔心這場攸關原住民前途的關鍵時刻,將成為一場無意義的口水大戰。

(本文同步刊登於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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