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讀施聖文老師大作,對於行政院於立法院第7屆提案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以下簡稱政院版自治法)所提解析,吾人與原民會著文回應者,同感施聖文老師一文甚為精闢,惟就原民會回應之文(以下簡稱原文)自相矛盾或含糊其詞之處恐有誤解,拙文就教如下:
原文於回應中第一段落『空間合一不等於沒有土地』一節,並未明確解釋究竟為何『空間合一不等於沒有土地』?而是不斷圍繞著「民族自治」四個字空轉。還煞有其事地搬出政院版自治法第23條條文,彷彿引經據典有憑有據。實則細讀該條內文,只是規定哪些項目屬於「民族自治」事項,但不足以確認自治政府確切具有該等自治事項的實權。我們同樣翻開政院版自治法的第24、28、34、68等(「條」繁不及備載)條文,處處可見:自治區若為行政處分之執行、自治議會訂立自治規則時,如果與現行法規、甚至是目的事業機關所發佈的規範、命令有所競合、抵觸時,自治機關的行為都是無效的、都是得被停止或撤銷的。從這些個「規定」來說,顯然前述洋洋灑灑的「自治權」就蕩然無存。
拙以為自治權之存否,絕不可僅論「自治事項」,而忽視「權利競合與限制」不談。簡單打個比方,就好像家裡媽媽跟小朋友說:「桌上有餅乾、汽水跟糖果(自治項目),要吃可以拿去吃(行使自治權)」。但是同時又講:「如果哥哥說他要吃、姊姊說他要喝,那麼就沒有你的份」。並且,「如果你要吃的時候,爸爸說不行,你就不准吃」。於是,桌上的美味佳餚全部成了南柯一夢,連舔一口都不行,這就是原文中所謂的「自治」。這是如何充滿威權、家長式的立法?!而原民會對此,竟於屢次對外論述時刻意忽視不論,甚感遺憾。
在原文標示「自治區域之勘定,不以鄉鎮市區為範圍」乙節,原民會表示:「如鄉鎮市區行政區域之範圍與傳統領域之範圍不一致時,可改以『村(里)、鄰』劃定自治區域,以使與傳統領域之範圍一致,並無所謂衝突之疑慮」,用這個說法來辯駁施聖文老師對於「行政區域」勘定提出的質疑。
姑且不論原民會對於「傳統領域」向來口惠無實的說法,在此文中,再度以「傳統領域」來作冠冕堂皇的回應,實則根本沒有絲毫回歸「傳統」的想法,仍舊是在既有的政府體制下作限制性的思考。試想,明明在各族的傳統文化中,就有一個共通的政治實體概念--「部落」,為何始終避而不談、硬要用「村、鄰」去套用?所以相對於政院版,民間試擬的自治法版本中,早就提出了小單位的「部落自治」方式,用以作為小群自治或者過渡(到族群自治體)的一個自治實施單位。在部落的傳統領域內,進行以部落為單位的自治,這才是回歸傳統也尊重傳統、落實傳統。
原文第三部分所謂「自治區組織之建立,無須移轉鄉鎮市區之機關」的說法,我們發現,這又是一個在「空間合一」的心虛架構下,不得不為的狡辭巧言。事實上,這個原民會(或直言「行政院」、「馬政府」)志得意滿的「空間合一、事務合作」最佳原則,正是造成其版本「自治法」千瘡百孔、不堪一擊的最大弱點。試問,若按政院版建立一個「自治區」、「自治政府」,在「空間合一」之下,所有機關權限或預算不為移轉,這種「紙上自治」、「虛擬自治」要如何行使其「自治權」?無怪乎議者直言此為「空自治」、「假自治」,著實為真知灼見。
原文不忘以華麗辭藻,巧言「原住民族增加了自治區政府、自治區議會之服務及預算,同時持續享受地方政府既有之資源」。看似在其「自治」之規劃下,族人一箭雙雕、雙重得利,可以自治的多麼暢快美妙。但在看似甜美的糖衣之下,自治政府並無「治權」已如前述,同時也沒有「財政權」的可能(政院版自治法將自治區財稅收入,異常大幅度的退縮,僅剩幾乎無可能徵收之「臨時稅」與「特別稅」;而其他的資源利用收益或共管收入,其實也只是併入一個在「中央主管機關」底下、概念含糊不清的「自治基金),而非直接歸諸各自治區政府)。如此一來,原住民族何其有幸能夠「同時增加」一方面之服務與預算,且「持續享受」既有資源?退萬步言,今日各族群呼喊自治之聲浪,不正是肇因於「既有」政制之下,無法得到應受之尊重與照看嗎?
最後,針對施老師文中指出「山地治理的發展過程中,影響最大的是山林各個所屬的中央單位的治理機關」這個關鍵問題,原民會掙扎著提出「自治區權限之取得,具有變動性與發展性」這種心虛的說法,解釋自治體的權限範疇,要留待後續的「協商」來加以擴大。我們回顧原文的用詞是:『依其民族意願『向』國家協商取得共同管理之權限、委辦或委託之權限及自為立法並執行之權限』。在此,小小改動一下原文使用「引號」的位置:不在那些權限項目,而在「向」國家協商取得這個過程,不知道是不是已經觸動讀者什麼樣的澎湃思緒?
容愚者冗言提醒,在原文的第一階段,原民會撰文者不是還明白告訴我們:根據院版自治法第23條的規定,自治政府不是有著何等「確實」的「自治權限」嗎?為何就在幾句話過後的此處,卻選擇性失憶,然後大言不慚地告訴我們:這些權限得要靠「協商」討來,豈不是自己賞了自己一個大耳光?
不想再對本項作引申的評斷,只想請各位跳脫條文,回到本項法案討論的最初衷--「自治」。如果這個自治,是如此空泛、等待施捨,愚者才資駑鈍,實在看不出有何「自治」可言,還請各位方家不吝指點為幸。至於原文中提到,要求議者提出「具體負責任」的規範,還請該單位衷心如其所謂「近年來有關各方評論院版自治法之卓見,本會向本尊重肯定其用心與初衷視之」,諒於摘下有色眼鏡後,必能輕易發現各方「卓見」;而「負責任」一語,僅留待於法、於理、於情皆有「責任」之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加以發揚光大。
最後誠心建議,能否請原民會學學鄰居。不說別的,看看客委會的網站就好,人家忙著推廣客家文化、推薦產業、幫傳統文化找出路。反觀貴會網站,卻忙著解釋澄清或者政令宣導。這種填鴨式的政令宣導,在原民台的「廣告時間」已經宣導的夠多了。請把心思花在做事上、不要把精神放在解釋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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