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施聖文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4月21日審查公視法修正草案,將原民台排除在公視法之外,移撥至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經營管理。相關的法條爭議,已有許多討論,在此不再贅述。此處主要討論雙方所提出的「公共性」與「主體性」的爭論。
在黨政軍退出媒體經營,NCC國家傳播委員會接手國家的媒體傳播事務,逐步建立 媒體的「獨立性」與「公共性」。
而2004年開播的原住民族電視台,則以委託經營的方式,在不同的媒體集團的制度下,一直未能回應《原住民基本法》中第12條的規定。
在「回歸」原文會的爭論中,一方面憂慮的是「原民台」是否還能維持著「公共性」的角色,另一方面則是以「主體性」的展現,擁有自己的族群媒體經營,維護族群的言論自由而支持。然而兩者的立論與聲稱,是否周全,需要從其根本的立論來檢視。
首先,公共性的建立,不僅僅在媒體制度的呈現,同時也必須回應到整體社會對於公共議題的關心,也就是當媒體由制度所建構的模式中,是保持「獨立性」的位置。而「公共性」需要從社會大眾是否有效的擔任監督的職責來觀察,而並非單方面的制度建構。因此,需要透過與社會「對話」的機制,來充實「公共性」的內容,而社會對話的媒介則是來自於公共電視所製播的節目中來展現其公共性的內涵。
其次,就「主體性」的概念而言,回歸「原文會」是否符應「主體性」的意義。就主體性的概念,一方面為西方啟蒙之後,對於理性所開展的思辨。另一方面,它也展現了在現代社會中,人所受到的約束與監控進行的批判。
但關鍵的是,如何從各種的規訓與監控中,了解到「自我規訓」的模式,作用在自我的身上。換句話說雖有族群意識,然而所操作的思維仍是規訓後的模式,並不能稱之為主體性的展現。
這部分可以用「自我殖民」的角度來思考。原住民族長期以來始終處在一種「被」規劃的模式,制度的生成並非沿襲著原住民族的傳統慣習。因此百年來所受到現代社會的「潛移默化」已成原住民思維的一部分。這並非是一種擔憂,而是事實。因為社會本身就為一種多元交互作用的共同體,此消彼長在社會與個體中互動。
因此回應「公共性」與「主體性」這兩者的立論。公共性為「公共電視」所朝向的目標,而其顯現的是作為媒介的各類節目。而「回歸」原文會的主體性立論,主要是在制度與權力之間進行的鬥爭,是作為一個社會少數爭取權利的過程,但真正的「主體性」的展現,還是需要在各種的媒介節目中來審視。
然就筆者的角度,「回歸」原文會的經營管理,仍可以展現其「公共性」的立場,端看的是在位的執行者是否能檢視到當代社會的監控,進而以節目製播作為媒介,向大眾發聲。
再次強調,主體的生成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並非是「制度確立,主體就確立」的單線邏輯。如果不能檢視到自我規訓的心態,那「回歸」仍只是一場現代社會中的權力鬥爭的遊戲。
(本文亦刊登於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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