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8日 星期三

原住民自治之路的對話錄(二)

文/  施聖文


承上篇的對話錄,這門課程已經成為我們一個對話窗口。對於原住民自治的問題,也需要一些原住民的人士來一同討論,那天很高興的請到Mayaw Biho導演,透過他的的觀察,可以反應了上篇所因應的提問。

對於原住民自治的問題中,最受討論的莫過於「法制」的問題。在各項條文內容的比較上,在網路上也有許多探討。然而重要的是法律背後所帶來的認同問題,是否又會造成另一種刻板印象。

課堂中有同學提出:「與中華民國憲法平起平坐的原住民自治法,會不會讓原本的族群認同問題,變成法律認同問題?也就是說,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法律來決定該認同哪個族群。」這個問題就牽涉到整個民主社會背後的多元價值問題,自治法目前最大的問題就在於「法律」價值與「立法」程序正義的問題。

在以漢人為主導的政治場域中,所制定的自治法,有多少部分是與原住民族群現有的狀況相符合?在自治的路上,有些民族走的快,有些民族比較慢,倘若在法律的價值上,都定位成統一的原則性,先走的民族成為後來的法律「範本」,這樣的自治法律價值,又有何民族性?

其次,在一般人對於自治的認定上,不同的人有著不同的想像,有些人會將自治與社群團體比擬,有些會把它與獨立放在同一問題中。

然而目前就自治法的狀態,我姑且稱作為「形式的自治法」,它牽涉的是自治法與台灣原住民各族之間的形式關係的建立。

換句話說,有兩個目的,一是透過法律依據,建立原住民的權利義務範圍,二是透過現行政治模式,將原本具有多元體系與價值的民族性,透過法制的建置,重回到現代國家治理能夠理解的範疇中。因此無論是社群團體、獨立等等模式,都不是「形式的自治法」中所著眼的目標。

第三,一般人的刻板印象,包含土地的買賣、山林生態的保育,甚至於族群認同、族群正義等等問題,都綁入到這部「形式的自治法」的討論中,似乎要求自治法能夠彰顯歷史的正義還有其他的歧視,於是「轉型正義」也在一般人的想像中,被「同情」的拉進來。

試問作為原住民基本權利的爭取,需要以「原住民族」這張大旗,來滿足一般人對於國家不正義被視作為一種批判工具而存在?當體認到這點的時候,就會發現原住民族自治法在一般人的視角中,仍只是作為一種他者的角色,而無反省到台灣現行民主政治的問題。

在課堂中對於原住民的「各種問題」中,Mayaw總是以一種直接稱呼式的方式,漢人與Pangcah的呼應,使得一種族群對立的緊張感在課堂中逐漸累積。

為什麼會對於這樣的族群名稱稱呼的對立感到不舒適?審視著自己心底的感覺,是否仍還是處在「中心」、「他者」、「同情」、「愛護」的位置上,在探討這些問題?如果這些問題沒有在原住民自治之前就把它揭露出來,那我們仍只是法律上的形式的原住民,而無法在未來台灣社會中,給予最大的反省與批判的力量。

(本文亦刊登於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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