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3日 星期三

原住民自治作為一種「想像的共同體」?

文/ 施肥


四月八日花蓮縣太魯閣族人爭取優先試辦原住民族自治區,在花蓮舉辦宣誓連署活動,以及原住民自治論壇,要求「馬總統兌現政見」 與將土地權納入自治法草案。 這個還躺在立法院一讀的法案,主要爭議來自於土地權、財源與共管機制等部份並未納入自治法的實質內容。

長期以來,原住民在山林間的活動,受到各種法令的限制,除了殖民意識的陰影仍然壟罩外,在現代市場導向下的經建模式與當代政治選舉制度中,逐步的撕裂台灣原住民族的傳統文化與慣習。

對於自治的「期待」,目前已成為原住民族爭取失去已久的權利。然而這樣的期待,也讓筆者擔心將變成各種政治意識型態下鬥爭的工具。

對於目前「自治法」處在一種爭論的過程中,是否能透過它的頒佈,一步到位的將所有原住民族所面臨到的問題與困境,全部解決?倘若真的能解決,那原住民基本法所訂立的條文的落實,大可解決目前所發生的一些爭議事件,例如美麗灣莿桐部落的爭議、新竹縣高台、比麟水庫的設立、甚至核廢存置的問題。

好奇的是自治法有什麼樣的魔力,讓大家有一種「根本改變」的期待?這部份可區分兩個層次,一是在政治上的「主權」宣稱。自治被建構出一種主權的「賦予」,弔詭的是被賦與之後的權力能被稱作「主權」嗎?而這種賦予的模式為何揮之不去,部分原因來自於法案都在所謂的「政治協商」中完成,而非是在憲政體制中透過人民集體的力量形塑的「創制」的權利。

其次,在「主權」的想像中,始終與「主體性」之間進行了連結,然而兩者的概念,並不能等同的放置在同一個天平上衡量,甚至在歷史生成的過程中,兩個概念始終處在一種辯證的過程中。

然而這樣的想像能夠被實質的建構起來,一方面在透過社會運動的過程中不斷的累積,另外則是原住民族對於自身權利在當代社會的位置上,逐漸的清晰起來。然而這樣的想像本質上仍受限在政治經濟的範疇中,包含土地、財政、管理等等權利,都需要套用到現今的政治、法律的語言,才能框架在一起,並且作為一種「主權的共同體」的「民族」而現身。

著名學者Benedict Anderson認為「民族」像是「一個政治性的想像社群」,這種想像透過權力的賦予所形構的「政治共同體」,雖然享有「主權」,但其本質上是有限的。因此,除了歷史的因素必須考量外,「自治」有可能就像兩面刃,一是再一次「被」建構了原住民是什麼,另一面則是透過自治逐步的找尋民族發展的契機。

當然,筆者始終支持著「自治法」的設立,尤其看到太魯閣族人以連署的方式表達意願,更發現它的通過代表的不僅是原住民族的權利爭取,同時也是代表著台灣有可能架構出不同的多元政治體系,突破目前藍綠惡鬥的政治場域。因此,從「階段性的任務」到「根本性的解決」之間,它不是只有「一場」立院三讀的戲碼,它將是不停息的社會與政治運動,逐步往更具體的「民族自治」之路來邁進。

(本文亦刊登於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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