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是日本時代的建築,卻不見常人想像的日式建築,考驗著人們所謂
的文化資產價值。雖然已走過90年歷史,看似民居的水泥建築區役所
,是否能飛上枝頭獲得文資法的金鐘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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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田村是日治時期移民村,大正四年(1915)底,第一批移民從日本新瀉、長野兩縣移人龍田,人數大約兩百多人,主要都是「季節性的移民」。也就是冬天來台灣種甘蔗,隔年春天返回日本。直到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宣布無條件投降之後,在龍田村的移民便全數回到日本。戰後,區役所(地上物)就由鹿野鄉公所接收,原是台東製糖株式會社的區役場所在地(土地),就由台糖公司接收。
直到2002年開始,台糖公司清查土地,要追回這區役場所在的土地,鹿野鄉公所首次面臨區役場拆除與否的問題,因受到居民不斷的陳情,鄉公所才勉為其難得以「租賃」的方式,向台糖租地「保存」地上物區役所。
財源拮据的鹿野鄉公所,每年以八萬多元的租金向台糖公司租地,由於沒有多餘的經費挹注如修繕以及專業人力投入規畫,租賃土地期間也只能任其荒廢,如何談得上風華再現?也因為鄉公所每年僅以租金「保存」早已閒置不用的區役場,台東縣審計室多次以本建築物「以無租賃效用」為由,行文糾正。鄉公所不勝其擾,才在今年初想要將建築物拆除,一了百了。
缺乏經費維護,高齡90的龍田區役所,只能任其在歲月中荒蕪傾圮。 |
公部門有著私部門可望不可及資源分配權力,也具有向中央爭取提案補助的資訊與能力,卻看不到鹿野區役場這身具歷史價值的建築物,讓窮困的鄉公所遭受每年八萬多元的租金的困擾,最後選擇拆除具有歷史文化意義的空間。要不是地方居民的反對,地方文史作者的堅持,不知道區役場還能不能留下來?
總之,文化資產保存法關於歷史建築的法規,洋洋灑灑、林林總總,不乏針對歷史建築維護的補助法規,卻不見公務人員勇於任事,落得由民間團體向鄉公所舉雙手贊成,認養這公部門的燙手山芋,憂鬱地為每年八萬多元的租金、空間修繕及營運煩惱,落得又要去拜訪民意代表,由民代向縣府施壓。真沒想到這深具歷史意義的建築,竟然要用這樣扭曲的方法,才能讓人看到價值啊!
(本文亦刊登於台灣立報)
延伸閱讀:
文化資產保存法
此案例是由民間主動往上發起保護社區的文化資產,並不是臺灣文資保護史的首例,而縣市主管文資機關不如想像中的重視,也不會是最後一例。文資法下放保護指定職責於地方主管機關,許多財政或人力不足的縣市誤以為自己掌有文資認定的大權,想不想要不要啟動最基本該有的保護機制,都是先由"承辦人"認定,能省則省,能少則少,以免又多了一個照顧不到的蚊子資產。台東縣是全國唯一一個沒有任何古蹟的縣市,是因為縣內文資指定價值不夠格?還是因為主管機關視而不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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