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3日 星期四

《原住民族地區建設條例》建設了什麼?

文:施聖文


本月20日行政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了《原住民族地區建設條例》,主要是針對原住民地區相關的基礎建設進行了法制化的建立。然而一些原住民團體與環境團體對於相關條例進行了目的性的質疑。對於原鄉土地的開發,尤其是以原住民族本身作為經營的主體,然而「建設」這樣的概念,到底有多少原住民的傳統智慧進入了所謂的「經營」體系中?

「傳統智慧」在原住民族的文化價值體系中,形成一套處世應對的知識系統。然而當這套價值體系,遇到需要依據計畫、效率而強調形式過程的行政程序時,有多少具體的「尊重」方式被設計出來?不容懷疑的是,台灣對於山林的管制的確造成了原住民族生存的困境,然而根本的問題與質疑,並不是有多少資源繼續投入到原住民地區的「開發」,而是有多少的「行政程序」是依據原住民的傳統智慧與慣習來設計。

如果說,從對於山林的愛護與環境的維護,是作為原住民族的天職,也是長期以來原住民族與土地培養處來的知識與情感,必須考慮到任何「建設」在一開始進行的開端是否有著學理與自我知識體系的支持。尤其在遵循著現代政治的行政程序時,我們也必須考量到現在有多少原住民族學習或是複製了這套制度,來滿足了條例裡面建設之實。

在筆者過往的經驗中,其實許多原住民在長期參與了現代政治價值體系的薰陶,也常以各種制度、法令等等程序與形式的語言來回應。包含使用各種法令術語、政策制度等政治語言。若說當代原住民族未受到這套形式理性的洗禮,我想這幾年原住民地區的政治參與過程,都是枉費。也正是當今原住民也開始具備了現代的政治的操作技藝時,也才會讓地方團體的憂慮成真。

「傳統智慧」拿來面對《原住民族地區建設條例》時,牽涉的是兩套價值體系的兼顧,而非仍維繫現代國家的價值與形式條件而來設計。在立法的初衷與目的,對於當今原住民族的困境,的確鬆綁了以往的壓迫型態。然而卻也見到立法的現代政治意識,仍然未融入原住民族「傳統智慧」的知識體系中。

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不能拿來當做有利可圖的事業來發展。筆者認為不管是4年5百億的政治支票,還是建設條例的訂立,壓制原住民地區的發展來滿足都會地區各項日常生活的需求,當務之急是需要建立一套整體社會對於原住民族居住山林的「生態補償」觀念。如何在國家之中推動「生態補償」的概念,仍需要在原住民族面對當代社會制度時,強化批判與反省當今社會不平等的主要課題。

(本文亦刊登於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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