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5日 星期三

原住民自治之路的對話錄(一)

文/  施聖文


前幾天與研究所的學妹談論在課堂間對於原住民自治的看法,雖然我不是課堂間的一份子,但從其中所提的問題,也不得不實際面對主流社會中對於原住民自治的看法。不斷朝向原住民自治這條運動的路上,我們是否忽略了大眾對於台灣目前的原住民族抱持著什麼樣的觀念?或是我們在自治的論述上,始終只周旋在「自己看自己」盲點,而並未從一個台灣的整體角度來討論?

在原住民自治權益的爭取中,有許多模糊的概念,並未將它談論清楚,甚至於這些概念是否僅是一種「政治話語」,而讓一般民眾對於原住民自治僅存有其感性、同情、保護的理解。如果這些問題都成立的話,廖萬隆的扭曲言語也就不足為奇了。

從以上的角度,試圖以一個在課堂間的對話錄型式,作為這篇討論的起點,透過「提問式的回應」,希望能多少釐清一些「社會大眾」的疑惑:

同學A:每個族群都有決定自己族群事務的權利,但如果只給原住民自治的權利,不就不符合平等原則?如果其他族群,如客家人也要求自治那怎麼辦?台灣豈不是有一堆自治區?

回應:平等原則與自治區為什麼有直接的相關?台灣有一堆自治區有何不妥?依照現行的地方自治法的規定,各縣市政府在法令的位階上都為地方自治政府,因此台灣已經是「一堆自治區」的國家,但這些縣市區域的劃分,其依據基礎為何?是地理條件?歷史因素?還是族群分布?還是所謂的政治分贓?

同學B:我很尊重原住民對於山林保護的傳統知識,但是現在的原住民真的有足夠的能力去管理自然山林生態資源嗎?我認為為了保護現有的山林和教育原住民,不應該直接把山林都交還給原住民。

回應:什麼現行山林生態資源的管理是沒問題的?是好的?它的在機制上有何好處?河流分段管理,山坡地依照坡度管理,林班地劃分的管理辦法對生態體系的維護有何好處?如果原住民在山林間的傳統知識「沒有能力」管理,請問日據時期與國府時期所大量剝削自然資源換取經濟利益的模式,從何而來?

同學C:原住民自治區設立後會有財政上的問題,有人說應由中央政府補助。但對普遍的納稅人來說並沒有義務要援助原住民,因為原住民自治區的福利其它人無法享用。再加上原住民在台灣整體經濟上的貢獻不多,這樣會有失公平原則?

回應:作為限制原住民常生活的權利,來發達城市與平地的經濟發展,讓這些人享有的基本生活便利,例如水資源、微型氣候的維護等等,使得他們收入達到「有資格」納稅層級,為什麼原住民自治區的「福利」無法享用?而將原住民置入成為「援助」的對象?

同學D:大家都說土地對原住民很重要,但是把土地還給原住民後,他們又自己買賣掉,那麼土地不就又流失了嗎?

回應:作為土地買賣頻繁的平地社會,為什麼反過來限制原住民的土地處理方式?而當土地買賣回歸到部落共享、共有時,如同平地的土地共同持分所有人越多,土地買賣的困難度就變得更難,為什麼會有土地流失之餘?如果真的面臨生存的困境需要賣出土地時,這現象放在原住民時,又會成為「特別」的問題?難道平地社會沒有這樣現象?如果山林土地很重要,如果一般民眾不要去買山林的土地,土地怎麼會流失呢?

以上的回應都以一種提問式的方式來進行回應,當然原住民自治的問題不只這些,下次將會直接進入課堂透過討論會的型式,一一的針對各個疑慮進行具體的論述與探討。


(本文亦刊登於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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