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3日 星期一

【訊息】「反併吞 原鄉自治」地方制度法修正陳情


「反併吞 原鄉自治」地方制度法修正陳情

~邀請各界蒞臨聲援~

12月14日(二)上午09:00、立法院大門口



有鑒於現行地方制度法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侵害原住民族自治權益,尤以五個直轄市改制後,原山地鄉自治地位之消失,與直轄市區級治理產生扞格,違背山地鄉建置之原意,情況最為嚴重,已有高雄地區原鄉提出白皮書主張自主自治,原鄉都市平等互惠,獲得市長的支持,惟受地制法阻礙,難以開展,極待適切處理。為了搶救原鄉,本聯盟緊急來向立法院提出陳情,要求修正地方制度法,解除原鄉遭分化稀釋,乃至併吞之危機,以落實維護憲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自治之權益。 

現行地方制度法案對於憲法以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中原住民族自治權益之保障,有相當大的阻礙及侵害。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四條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同法第五條規定:「國家提供充分資源,每年應寬列預算協助原住民族自治發展。」

然而,由於現行行政區劃及地方制度未經原住民族意願的一體適用,對原住民族自治發展產生阻礙,導致原住民族淪為地方自治之弱勢。緣於此,原本針對山地鄉有特別規定,以為部份救濟;惟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規定,直轄市改制後,改制前原鄉(鎮、市)改制為直轄市之區,原山地鄉不但隨此一體適用規定喪失自治地位,同時也喪失前述特別針對原住民族之弱勢地位所為之部份救濟,違背該法山地鄉建置之立意,產生制度設計矛盾,同時,位於中央山脈,幅員廣大之山地原住民鄉地區,其地方情況與都會地區差距甚大,與直轄市區級治理產生扞格,不宜一體適用。以上情況,對於原住民族自治權益的侵害及山區治理的危害均甚為嚴重。

地方制度法一體適用至原住民族地區,不但對於原住民族自治發展有極為不利的影響,尤以五個直轄市改制後,原山地鄉自治地位之消失,對於原住民族自治權益之侵害情況最為嚴重,需為緊急修正。

我們要求增定:
◎ 第一條第三項: 「原住民族地區地方制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辦理,不受本法規定之限制。」
◎ 第八十四條之四: 「山地鄉不列入直轄市由鄉(鎮、市)改制之區,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另定自治法規。
前項地區,未實施原住民族自治前,得維持鄉(鎮、市)級自治,其上級政府由縣改隸至改制後之直轄市,得準用本法鄉(鎮、市)之相關規定,不受本法直轄市相關規定之限制。」

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
總召集人:理斷‧搭給嚕嘟嗯
聯絡人:伍杜‧米將 0910930921、龔靖雯 091073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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