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的運作具有三個面向:一是透過具體的行為,使某個對象按照掌權者的意志行事,這樣的權力運作容易察覺,但卻不是唯一的方式。
權力運作的第二個面向,是透過制度和遊戲規則的設計,使某個對象在參與到這樣的制度和遊戲規則之中居於弱勢,或將對這個對象有利的討論直接排除在議程之外。
權力運作的最高手段,是在意識形態的層面對弱勢者進行宰制,透過論述使弱勢者「理所當然」的接受對掌權者的價值觀和作法。
若由權力運作的三個面向來看政府對於災後遷村的作法和說法,則有沒有在具體直接行為上進行強迫遷村的舉動,就不是唯一該被檢驗的標準。
重建一開始政府將劃設特定區、取得遷入永久屋資格,與放棄山上土地,三件事情綁在一起,是在制度上迫使災民必須在很短的時間作出對未來有長遠影響的決定。
而對於離村、離鄉、原地重建、原鄉重建幾個選項之間,會對災民造成的利弊得失,也沒有提供清楚完整的資訊,亦是從制度上使災民在作決定的過程中居於弱勢。
更應該被謹慎檢驗的,是政府對於應該遷村的理由,一再以安全為訴求,但所謂的安全,到底是指災民的居住安全?還是國土安全?常常是在這兩種不同的範疇間跳躍閃爍。
若是為了居住的安全,則應該檢視,在災民具留在原鄉之意願的前提下,原鄉是否有其他符合居住安全條件的土地?而這個判斷居住安全與否的標準是否合理?
若是偌大的原鄉有符合居住安全條件的土地,但卻因為土地制度的因素無法取得,那反倒是災民原鄉居住的權利因為現有土地制度而犧牲。
同樣的,若是為了國土的安全,則政府欲搬遷這些居民,就應該對他們的特別犧牲作出合理的補償,而非以安全之名,以行善的樣貌,遂行政府依其價值判斷而欲達成之國土空間秩序的目的。
這些問題被刻意的模糊的結果,就是拒絕遷村被簡化為安全的對立面,想要留在原鄉的災民時而成為國土問題的代罪羔羊,時而成為不知好歹的愚民、刁民。
有沒有迫遷?具體直接的行為或許沒有,但制度性的、意識形態上的操弄呢?恐怕值得深思。
(本文同步刊登於台灣立報族群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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