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6日 星期一

從鹿鳴發電廠興建 看原住民族自治

台電為就近提供東部地區電源及加強東部地區供電可靠度,減少由西部及南部輸電之線路損失及降低花蓮地區之分區供電風險,擬進行鹿鳴發電廠計畫。

此計畫包含在花蓮縣卓溪鄉拉庫拉溪興建一個6公尺高水壩,並開挖一個5公里長之頭水隧道,穿越山脈引水至下游,供作計畫中興建於玉里鎮的小型發電廠進行水力發電。
國際間研究已證實興建水壩通常產生許多環境的衝擊,包括:水生動物棲地的破壞、陸生動物水源破壞、水壩下游農業所需養分減少、海岸線之退化,以及壩體下游河岸邊坡的沖蝕等等。

鹿鳴發電廠計畫一案,雖然比照國際間對大型水壩之壩體高度與蓄水能力之定義,是屬於小型之水壩工程,然就台灣地區河流急短、地質運動頻繁、瞬間降雨量大的特性,對於任何透過人工方式對於河流造成之改變,都不應小覷。

此一工程會在拉庫拉溪之河床中驟然製造6公尺的高程差,並減少自水壩取水口與發電廠間約6公里河道之水流量,對於拉庫拉庫溪流域的自然生態會有如何的衝擊?更遑論此計畫地點位於布農族之傳統領域,對於布農族有重大之文化意義,此一計畫所能創造之經濟效益和可能之文化與社會衝擊,更應該經過嚴謹之權衡。

環保署於今年6月間召開討論本計畫應該進行環評之會議,根據台電之書面意見,本計畫之工程內容未達「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中各項條件的門檻,因此不需進行環評。

經媒體披露,造成在地布農族人與環保團體之群情譁然,所幸經24日一場電子媒體上之討論,台電官員公開承諾本計畫不論環保署最後裁示為何,台電都將進行環評作業(但尚未承諾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對此地區之原住民盡充分告知、徵求同意之義務),也算表達了某種程度的誠意。

然而,本案暴露了當前行政院原民會所推動之「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版本的可能困難。
按照當前行政院原民會的版本,原住民族自治區內的事務可區分成「一般事務」跟「民族事務」,其中民族事務歸民族自治政府管轄,而一般事務則仍由該自治區所在之縣政府所管轄。

若根據現今之環評法規,則環評在地方之主管機關為縣政府,也就是說從委員之選定乃至審議的過程都屬縣政府之管轄權限,除非環評可以被當作是民族事務,否則原住民族自治政府在環評過程中無置喙餘地。

類似的問題也出現在88風災災後重建的過程之中,許多的原鄉受災地區有其偏好的重建地點,然而因為重建之建築執照、使用執照的發放權在縣政府手上,而產生了縣政府變成原鄉重建之阻礙的現象。

環評、建築執照、使用執照這些看似「一般」的事務,許多時候就是「民族」事務之所在,因為這些「一般」事務正牽涉到原住民族或部落對於未來發展的想像和願景,究竟一般事務與民族事務真的可以二分嗎?要如何二分?恐怕必須慎思。

(本文同步刊登於台灣立報族群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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