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施聖文
上週政治大學民族系老師官大偉在媒體發表一篇「行政院版原住民族自治法的陷阱」,揭開了所謂的佔據著自然資源共享權利的治理機關,是如何玩弄法律條文,並以政治的巧言令色來遮蔽其權力野心。
原住民自治一直是台灣原住民族的期待,但行政治理的本位主義,卻利用甚至欺騙了這樣的期待,這些本位主義陰魂不散環繞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治理機關。長期以來,台灣的山林治理一直以國家經濟開發為主軸,透過自然資源的剝奪來換取。
舉例來說,水資源的處理,多半限於大規模的水壩建築來思考,而不去思索著城市自來水管漏水率的問題。
台灣的城市現今所享有的生活便利,經濟的開發,其基本生活條件,都是台灣這塊山林所孕育出來。然而可以看見近幾年來山林的治理,因為行政部門間的本位思考,僅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治標心態。哪裡有土石流了,就蓋攔沙壩、鋪水泥邊坡。並且還以所謂的「生態工法」的「生態」之名,在山林間大興土木。
這些指控並非無的放矢,舉一個筆者親身經驗的例子。2004年受到艾利颱風影響,石門水庫大漢溪上游因土石流,沖刷了大量的樹材到河床,威脅到壩體安全。隔年又到颱風季節,為清理河道,需要將樹材移走。當時主管機關石門水庫管理局,開放大漢溪沿線部落申請撿拾,提供部落美化使用,結果當部落申請撿拾後載運,卻受到林務局的攔阻,並且威脅控告盜取國家林產物。
在各機關本位主義作祟下,以河岸管理的形式規則(河床由石管局管轄、河床之上屬林務局)不同意撿拾,也不協助清運,為求壩體安全,最後石管局雇用人力,在河床燒毀樹材,一些可再利用的木材,也盡毀在熊熊火焰之中。看到這一幕幕場景,因為官僚體制中的本位主義,我們是這樣的對待大自然的資產。
在政院版自治法中的21條中,需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礦業法、土石採取法、水利法、溫泉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國家公園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在回頭細數台灣山林的治理機關,看似這些法條保育了台灣的山林,實際上,卻仍可以看在法條之外的「特權」。例如溫泉法是保障溫泉為台灣全民的自然權利,但在台灣的各個溫泉開發區中,有許多透過《都市計畫法》或是「風景特定區」的重劃,將相關權利轉移到私人企業手中。美其名是BOT,動輒一晚6千到1萬的住宿,能夠享用的對象,也可想而知。在拚觀光的同時,我們可曾思考過,台灣的山林,在沒有土地情感的現代國家治理下,又是如何以觀光之名剝取自然資源,來換取經濟利益。
再看水利法的執行,一條河分成不同的區段來治理,上游有上游的治理機關,下游有下游的管理單位,基本上是依據「人的需求」,來決定如何「管理」河川。這種法條思維受到近代工業社會現代化的過程,以人為中心的思維,來決定了「河川」的命運。這樣的思維在一些前進的國家中,也因為全球環境的變遷而逐漸的揚棄。
而台灣這些治理機關還在固守的這些過時的法律思維,繼續的玩起「本位主義」,在各個法條掌理的領域中,當起「山大王」,成為國家特許下的「既得利益」者。
推動《原住民族自治法》,便是透過「原住民族自治政府」,提出原住民族相關傳統知識中的山林治理模式,有效的監督、並且共同治理這些治理機關在台灣山林間的各種措施。不應該還在玩弄法條,硬將《原住民基本法》的法律位置,置於所謂的「國家重要利益考量」這種模糊不清的政治語言,並且玩弄《自治法》來規避《原住民基本法》的法律位階。
如果說台灣這幾年來在土地治理從各種發生的事件來看,似乎很難自圓其說「成效卓著」。或許我們太相信所謂的「大有為政府」的「人定勝天」思考。
若能從原住民族長期在山林相處的經驗與傳統知識中,也能制訂一套相關的規則,來與台灣所有民眾共同來守護這片山林,透過在地民眾的參與,更能即時且深刻的照護土地,這並不是對抗國家的思維,而是站在永續的角度,以整體的角度來參與。若國家現在的領導人,仍還困守所謂的「依法行政」,而不去思維台灣的未來,那我們僅需要「法官」,而無需總統。
我們需要全民來監督《原住民族自治法》,我們也需要更努力用功的對待《自治法》中各項條文的霸權心態,以及面對其他法律條文時《自治法》的位置。它絕對不是原住民族自己的事,而是整個台灣生命命脈的延續,再一次的重新學習對待自然的態度,讓我們更謙卑、更尊重與自然相處已千年的原住民族吧!
(本文亦刊登於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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